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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賠償責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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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不僅用人單位應賠償因其不當行爲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勞動者有時也必須向用人單位作出賠償。由於許多勞動者對此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知,以至於對自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該賠的不願賠,不該賠的卻賠了。爲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有必要了解有關自身的賠償責任問題。

勞動者:賠償責任知多少?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條款、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繫。

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3、違反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包括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違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就下列情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1、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而被認定爲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得多頭就業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即勞動者必須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擔責。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勞動者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該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一、用人單位損失額確定後,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