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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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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

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解除合同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爲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此既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新的從新舊的從舊”之規則,即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依照該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而依照當時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方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一)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雖同意續簽,但續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務而終止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6、用人單位因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7、自用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提供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

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