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求職陷阱>

求職路 辨清陷阱

學問君 人氣:1.8W

新春踏上求職路 辨清陷阱

求職路 辨清陷阱


  春節過後,來金務工人員相繼踏上求職路,我市各地新春第一場招聘會也吸引了大批求職者———既有將從大學校園走出來的稚嫩面孔,也有飽經滄桑的`農民工。隨着年後招聘高峯的出現,一些不良機構也趁機設下重重陷阱。有關人士提醒,新春求職者最好前往正規招聘會應聘,謹防各類招工陷阱。本報今天刊登發生在我市的實際案例,意在讓求職人員避免重蹈覆轍。


  1.沒完沒了的試用期


  來自金東區曹宅鎮的小劉,半年前透過網絡求職,被市區某貿易公司錄用爲行政專員。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爲1年,試用期爲3個月。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小劉卻接到了辭退通知,說她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公司要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公司同時也以小劉並未轉正爲由,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都沒有爲小劉繳納。但是,之後小劉從求職網站上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爲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現在卻成了一些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藉口。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通常有多種,如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浙江金奧律師樓律師毛長征指出,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幫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闆不願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