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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心理健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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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的劃分標準,這是無法迴避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好的個體心理健康的標準,歡迎大家參考學習哦!

個體心理健康的標準

一、心理健康的概念

“健康”一詞,按照傳統的觀念和習慣的看法多限於生理健康,主要指軀體發育良好,生理功能正常,而較少考慮心理方面的健康。例如,《現代漢語小詞典》(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對健康的解釋爲:“(人體)生理機能正常,沒有缺陷和疾病。”這樣的理解顯然是不全面、不完整的。人既是生物性個體,也是社會性個體。人的健康不僅受生物因素的制約,也受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WHO)成立時,在其中對健康的含義作了科學的界定:“健康乃是一種在身體上、心理上和社會適應方面的完好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的狀態。”這也就是說,健康這一概念的基本內涵應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良好三個方面。

心理健康是相對生理健康而言的,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心理健康狀態,即沒有心理疾病,心理功能良好;二是指維護心理的健康狀態,亦即有目的、有意識、積極自覺地按照個體不同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和社會環境,並透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訓練,以求預防心理疾病,提高心理素質,維護和促進健康心理活動的良好狀態。

二、心理健康的各類標準

論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的劃分標準,這是無法迴避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一方面,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之間的差異是相對的,很難確定一個嚴格的界限;另一方面,心理正常或異常的現象總是客觀存在的,它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且各種形態的心理症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因此認識的角度不同確定的標準也就不同。

(一)經驗性標準

經驗性標準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個體依據已有的知識經驗和主觀體驗對自己的心理是否正常作出判斷,如個體基於自身現有的知識經驗,對自己某方面心理的變化感到煩惱、不適應,難以自我調節,因而認爲自己心理不正常,尋求他人幫助;二是指觀察者依據自己所積累的生活經驗或臨牀經驗對被觀察者的心理是否正常所作出的判斷,如一個人面對父母傷亡無動於衷,儘管本人沒有任何不舒適的感覺,也不認爲自己有什麼不正常,然而根據觀察者的經驗,這可能恰好是判斷其心理異常的標準。

一般來說,經驗性標準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侷限性和差異性。不同的觀察者所積累的知識經驗不同,參照的標準不同,所作出的判斷也不同。但專業的觀察者對多數心理異常現象還是能夠取得一致看法的,因而經驗性標準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推廣意義。

(二)社會規範標準

社會規範標準是在社會規範的基礎上來衡量、判斷行爲是否異常。一般來說,個體的行爲總是與環境協調一致的。個體依據社會生活的需要來適應環境、改造環境。因此,他們的行爲是根據社會需求和道德規範行事,是符合社會準則的。所以社會規範標準是從個體行爲的社會意義及個體的適應程度爲出發點的。研究者主要考察當事人對自身與他人的態度、在羣體中的表現、與他人交往和處理人際關係是否恰當以及對社會事件的看法和反應是否符合社會的要求。

社會規範標準爲較多的臨牀心理學家採用。但由於個體的社會適應行爲和能力受時間、地區、習俗、文化等條件的影響,因此,這一標準也並非一成不變。張伯源、陳仲庚編著:《變態心理學》,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頁。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要充分考慮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文化和風俗習慣的差異及其影響,如同性戀,在有些國家和地區被看作是純粹個人的正常生活方式而受到法律保護,而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則被看作是一種變態心理和行爲;(2)必須注意分析其心理和行爲的性質及對社會的影響,如推動社會前進的開拓者,儘管他們的心理和行爲與社會規範不相容,也不能把他們看作心理異常者;(3)要注意細心觀察,一個人心理和行爲的變化有時是很緩慢的、不明顯的和漸進性的,要細心觀察並作出確切的判斷。

(三)臨牀診斷標準

這種判斷標準是將心理異常或心理障礙與軀體疾病同樣看待,以生理病理性變化爲根據的心理診斷標準。臨牀診斷標準認爲,個體的心理出現異常,其大腦、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或其他系統必定存在着生理病理變化的過程,即使目前未能發現任何生理病理性變化,也不等於這種變化過程不存在。隨着現代科學和診斷技術的發展,這種變化過程一定能被測定。人體這種生理病理性變化的存在,是判斷心理正常與異常的可靠標準。

一般來說,臨牀診斷標準對於大腦及其他軀體病變導致的伴發性心理障礙及癲癇、藥物中毒性精神障礙的診查非常有效,而對神經症和人格障礙的診斷則無能爲力。

(四)統計學標準

統計學標準是指依據心理特徵偏離統計常模的程度作爲判斷心理正常或異常的標準。統計學標準來源於對正常心理特徵的心理測量,它是以大樣本統計中的常態分佈爲依據,居中間的大多數人爲正常,居兩端者爲異常。必須指出,依據統計學標準認定的所謂正常或異常也是相對的,在心理疾病的診斷中僅有參考意義。因爲一個人的心理由正常到異常是一個連續的變化過程,某些心理症狀在正常人身上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但不一定都達到異常。一般偏離的程度超過一個半或兩個標準差以上才判斷爲異常。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徵的量化資料,比較客觀,而且操作簡便易行,統計結果一目瞭然,便於分析比較。但該標準是以心理測量的統計結果爲依據的,心理正常與異常的界限是人爲劃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侷限性。

(五)心理學標準

心理學標準實際上就是社會規範標準的具體化,是從個體心理的發展水平及其功能的角度提出若干爲大多數人所共同具有、所認可的條目作爲評定心理健康與否的標準。由於不同的心理學家有不同的觀點和理解,因而提出的標準也不盡相同。

1. 馬斯洛等人提出的標準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How)和密特爾曼(Mittelman)認爲判斷一個人的心理是否健康有十條標準:(1)是否有充分的安全感;(2)是否對自己有較充分的瞭解,並能恰當地評價自己的能力;(3)自己的生活理想和目標能否切合實際;(4)能否與周圍環境保持良好的接觸;(5)能否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與和諧;(6)是否具備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7)能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人際關係;(8)能否適度地表達和控制自己的情緒;(9)能否在集體允許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個性;(10)能否在社會規範的範圍內,適度地滿足個人的基本需要。

2. 亞霍達提出的標準

亞霍達(da)綜合了馬斯洛、羅傑斯等人的觀點,歸納了六項心理健康的標準。(1)對自我的態度。這種態度包括:能客觀地瞭解自己的經驗、情感、能力與意見的程度(自我認識);能整體接納自己優缺點的程度(自我悅納);能統整自己的各種屬性,並明確地加以認識,能區別自己和別人承擔的角色責任(角色認同)等要素。一個心理健康的人在這些要素方面表現出較優秀的'水準。(2)成長、發展與自我實現。一個心理健康的人,能堅定不移地朝向自我的目標邁進,盡全力採取積極的行動以達到自我實現。在生活中對工作、對別人關心,願意爲工作與他人獻身,並能與他人產生共鳴。(3)整合的人格。人格是由三個層面整合而成的:第一,“心力的平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處於平衡狀態的人格結構;第二,“對人生的統一性態度”,即理想自我與現實自我之間的一致性;第三,“對壓迫的抗衡”,即對挫折的忍受程度或自我強度。(4)自律性。自律乃是個人能否獨立於其所處的環境,以及能否自己作出決定。如果缺乏自律性,個人只能對環境的刺激作出被動的反應。反之,個人如果能自己作出決定,以及在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的狀態下展開行動,那麼便是一個心理健康的人。(5)對外界環境知覺的精確程度。它是指個體對於周圍環境瞭解的程度,或能否使自己認知的誤差縮小到最低的限度。一個人如果對其處在的環境沒有精確的認知,便無法採取適當的對應行動,容易陷入不適應的狀態。因爲潛存於個人內心的慾望、願望、焦慮、不安等情緒因素,會扭曲人所知覺到的事實。因此,一個人假如能瞭解到這一點,並能將自己所認知的內容與現實環境作一番對比,以修正自己的認知,或能採納別人的意見,即使他面對壓力,也能依據較正確的認知而採取更適當的反應行爲。(6)支配環境。這是指人不僅要適應環境,還要能主動地向其所處的環境挑戰,改變自己的生存環境。

3. 舒爾茲提出的標準

舒爾茲(Schulth,1977)歸納出以下五項心理健康的標準。(1)能夠控制自己的生活。人無法永遠保持理性,但起碼應該能夠有意地引導自我的行動,並能接納自己的命運。這與亞霍達綜合的第一、第四項類似。(2)能認識自己是怎樣的一個人。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強與弱、長處與短處,要悅納屬於自己的一切,讓自己保持本來面貌,而不加以僞裝。這與亞霍達綜合的第一項相近。(3)能正視現實。人雖然或多或少要受到幼兒時期經驗的影響,但一個心理健康的人,也並非像弗洛伊德(d)所說的,“對於過去,人是一個無力的附庸者”。其次,人固然應放眼未來的目標,或懷抱遠大的志向,但是目光的焦點也應該關注現在正在進行的事務。(4)能向新目標或新經驗挑戰。(5)獨特性的人格特質。

4. 王效道提出的標準

北京大學醫學部王效道教授提出判斷心理正常與否的三項原則。(1)心理與環境的同一性原則。心理是腦的機能,是客觀現實的反映。任何正常人的心理活動和行爲表現,無論其內容和形式總能和周圍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特別是社會環境保持一致,即同一性。如果一個人的心理和行爲與周圍環境不相適應,失去了同一性,就難以爲人們所理解,就是不正常的表現。(2)心理和行爲的統一性原則。一個正常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及其所引起的內在的情感體驗和意志行動總是完整的、協調一致的。心理和行爲的這種統一性是確保個體具有良好社會功能和有效活動的心理學基礎。如果一個人的心理和行爲不一致、不統一,就屬於不健康的異常狀態。(3)人格的穩定性原則。人格是指一個人在長期的生活經歷中形成的獨特的區別於他人心理特徵的總和,如能力、氣質和性格等。人格特徵形成以後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一般來說沒有重大變故或特定環境的長期影響是不容易改變的,如果一反常態,就要考慮其人格是否出現了異常。

王效道教授認爲,上述三項原則單從外顯行爲表現來評估個體的心理是否健康是不夠的,因爲人與人之間的心理健康水平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爲此,他根據區分心理健康及其水平的實際需要提出了七條標準:(1)適應能力;(2)耐受力,即對精神刺激或心理壓力的承受力、抗禦能力的統稱;(3)控制力,指自我控制和調節能力;(4)意識水平;(5)社會交往能力;(6)康復力,指蒙受精神打擊和刺激後心理創傷的復原能力;(7)愉快勝於痛苦的道德感。

5. 林崇德提出的標準

林崇德教授認爲,心理健康標準的核心是:凡對一切有益於心理健康的事件或活動作出積極反應的人,其心理便是健康的。對於學生心理健康在每個方面的具體標準,很難逐條列出。但是,大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概括。第一,敬業。學習是學生的主要活動,心理健康的學生能夠進行正常的學習,在學習中獲得智力和能力,並將智力和能力用於進一步的學習中。由於在學習中能充分發揮智力和能力的作用,就會產生成就感,成就感不斷得到滿足,就會產生樂學感,如此形成良性循環。具體表現爲:(1)成爲學習的主體;(2)從學習中獲得滿足感;(3)從學習中增進體腦發展;(4)從學習中保持與現實環境的接觸;(5)從學習中排除不必要的恐懼;(6)從學習中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第二,樂羣。學生的人際關係主要涉及親子關係、師生關係和同伴關係等。學生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直接體現了其心理健康水平。具體表現在:(1)能瞭解彼此的權利與義務;(2)能客觀地瞭解他人;(3)關心他人的需要;(4)誠心地讚美和善意地批評;(5)積極地溝通;(6)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性。第三,自我修養。心理健康的人瞭解自我,並悅納自我。主要表現在:(1)善於正確評價自我;(2)透過他人來認識自己;(3)及時正確地歸因;(4)擴展自己的生活經驗;(5)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立抱負水平;(6)具有自制力。

6. 陳永勝提出的標準

我國學者陳永勝把心理健康標準歸納爲以下十點:(1)認知健康適應;(2)情感飽滿適度;(3)意志堅強可控;(4)個性和諧統一;(5)人際關係和諧;(6)杜絕心理異常;(7)自我意識客觀;(8)社會適應良好;(9)人生態度積極;(10)行爲表現規範。

三、對心理健康標準的認識

我們在討論學生心理健康標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心理健康是一個動態的概念

心理健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要求。這是因爲,隨着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對人有不同的要求,如安貧樂道在封建社會可能是一種理想的保持心理平衡的觀念,但在現代社會,則會使人不思進取,容易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遭到淘汰。制訂心理健康的標準要立足於現代社會對人的素質的要求,要體現時代性,當然也要弘揚傳統文化的精華。

(二)心理健康是一種積極的社會適應

許多學者在論述心理健康的標準時都將社會適應作爲重要的指標。適應有兩種:一種是消極的適應,指個體被動地適應環境;一種是積極的適應,指個體一邊調整自我的需求,一邊試圖改變環境的條件,改造環境。心理健康不只是個體的問題,也是羣體與社會的問題,我們不能認爲適應於病態、不健康社會中的人的心理是健康的。

人不是一個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富有創造性的、具有自主發展的主體,人不但要積極適應環境,還要勇於改造環境。有人強調心理健康的標準應該是生存標準和發展標準兼顧。生存標準是個人生命存在,更強調適應環境,順應社會主流文化;而發展標準則着眼於個人與社會的發展,追求最有價值地創造生活,強調能動地適應和改造環境,透過開掘個人最大身心潛力,求得身心滿足,成爲崇高、尊嚴、自尊的人。

(三)心理健康是健全的人格發展過程

心理健康是人的知、情、行統整的過程。目前,心理輔導比較注重人的情緒層面和行爲層面的問題,更重視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認識觀等的形成和發展。心理健康標準若不把道德標準納入進去,實際上是一個有缺陷的、不健全的心理健康標準。

(四)心理健康具有相對性

人的一生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各個階段的心理特徵是不盡相同的,社會化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人來說,心理健康標準可能不會完全劃一,而是各有側重。其次,由於文化差異,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心理健康標準,需要結合我國實際。

據此,我們認爲,學生心理健康標準大致可作如下描述:(1)具有良好的認識自我、悅納自我的心態和意識;(2)能調節、控制自己的情緒,使之保持愉悅和平靜;(3)能承受挫折,具有較強的耐挫能力;(4)能較正確地認識周圍環境、適應環境並能改造環境;(5)人際關係協調,具有合羣、同情、愛心、助人的品質;(6)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與生活習慣;(7)思維發展正常,並能激發創造力;(8)有積極的人生態度、道德觀、價值觀和良好的行爲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