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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港澳臺居住證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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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東莞港澳臺居住證辦理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東莞港澳臺居住證辦理條件

東莞港澳臺居住證辦理條件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辦理材料

1.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

①合法穩定就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之一;

②合法穩定住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所有證、購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和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之一;

③連續就讀證明提供:就讀學校出的'證明、學生證;

2.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

以下爲監護人幫未成年人代爲辦理需要準備的材料:

4.能證明申領人與監護人監護關係的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

5.監護人身份證明。護照、出入境證件或居民身份證等任一種(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第一步

覈定是否“居住滿半年”。不符合辦證條件的,工作人員要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步

工作人員查驗材料。居住滿半年的,當場審覈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三步

發放憑證。材料齊全的,將申領人資訊錄入資訊系統,並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

第四步

發放居住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機構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