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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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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地方的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都是不一樣的,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參考!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法律,依法履行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居住證製作發放和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等資訊系統,加強資訊採集和資訊共享,爲居住證的應用提供基礎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

第八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可憑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張;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1.按照《辦法》規定,在現居住的市、縣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的申領人,受理機構根據登記記錄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辦法》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憑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領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居住證的名稱、式樣、規格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三章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