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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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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於10月1日起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着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爲多方位服務。

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北京市人民的政府令

  第270號

《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xx年4月26日市人民的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xx年5月17日

第一條爲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北京市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透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來京人員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需要證明居住事實的,應當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爲來京人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覈驗來京人員的《北京市居住證》。

第四條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爲《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爲《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暫住登記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北京市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應當爲來京人員提供暫住登記服務。

第七條來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一)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第八條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並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資訊、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未滿xx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爲申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監護、委託關係存在的證明。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收到《北京市居住證》申請材料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更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爲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經告知補正後拒絕補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區公安機關。

區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其身份、居住時間、就業、住所、就讀等狀況的材料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透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公安機關透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北京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因證件損壞難以辨認而換領新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在申領、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資訊變更、簽註等手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辦理程序,不予發放《北京市居住證》;已經發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證》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證》: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記常住戶口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市、區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爲《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佈《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負責《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來京人員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北京市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制度,做好對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託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承擔辦證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資訊系統,爲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民政、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逐步使用現代化資訊技術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來京人員申報相關資訊。

第二十二條《北京市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製作。首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使用、管理等活動中有違反《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爲的,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的政府第11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的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居住證暫行條例解讀】

央廣網北京8月11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北京市今天發佈的兩個重磅消息,《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和《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我們先來看《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根據《辦法》,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着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爲多方位服務。具體來看,根據規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這3項權利,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7項便利。更重要的是,作爲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後,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可以參與積分落戶。《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而說到積分落戶,在徵求意見稿發佈8個月之後,北京政府正式出臺積分落戶政策。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的檔案規定,要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爲此,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和無刑事犯罪記錄。正式版檔案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在“門檻”方面變化較大的是年齡。去年12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45週歲,而今天正式出臺的檔案則變更爲“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在獲得積分落戶資格後,共有9項具體積分指標,其中2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基礎指標爲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導向指標則包括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納稅指標、年齡指標、榮譽表彰指標和守法記錄指標。

今天出臺的積分落戶政策僅規定了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及指標、分值,接下來有關部門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各項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的具體操作流程等。如何解讀今天這兩個重磅政策?對於很多沒有北京戶籍,又常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人來說有着怎樣積極的意義?努力實現公共服務平等化,讓“歸屬感”落戶在每個外來人口的心田。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車偉就此做出解讀。

張車偉:今天北京市出臺的這兩份檔案也是北京市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中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也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義,尤其是居住證制度的建立更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個關鍵。居住證制度能夠惠及到幾乎每一個在北京有穩定工作,有穩定住所的外來人口,也即居住6個月以上的過去所謂的外來人口,大概佔北京市現在常住人口三分之一左右,他們最基本的一些公共服務問題透過居住證制度安排基本都能夠享受到。

另外,積分落戶制度也爲外來戶籍的人口永久落戶北京開了一扇小門。積分落戶政策的實施並不是普惠性的,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順利透過積分落戶到北京,從它入戶的條件來看還是比較嚴格,到最後也僅有一小部分人能夠透過積分落戶擁有北京戶籍。但無論如何,這項制度還是給過去長期生活在北京的外地戶口的人羣一種希望和一個努力的目標。

這兩個制度最終的目的都是要不斷讓外來人口享受到和本地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務,是我們國家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中的一些步驟。現在雖然不同身份的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務還有所不同,但我們發展的最終目的是讓我們生活在同一個區域的人,尤其是同一個城市的人,能夠不再因爲身份的不同而享受到不均等的公共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居住證制度可能會在將來的人口管理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最後我們國家基本的公共服務均等地惠及到每一個公民身上,這是這兩個制度實施落地的真實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