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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省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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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國企負責人 該拿多少薪酬

2015湖南省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解讀

國企負責人薪酬水平偏高,曾一度成爲社會議論的焦點。11月19日下午,記者從全省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改革後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將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三部分構成,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加。

負責人基本年薪

跟職工工資掛鉤

2014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深化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部署。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發了《關於深化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我省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爲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爲,引導企業負責人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意見》規定,改革後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3部分構成,與改革前的實際薪酬結構相比,增加了任期激勵收入。改革後,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省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爲基數,根據年底考覈評價結果,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考覈評價結果相關聯。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考覈評價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加。

《意見》規定,省管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省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副職負責人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基本年薪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的0.6至0.9倍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爲基數,根據年度考覈評價結果,在平均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覈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兼職取酬、領取福利性貨幣行不通了

去其他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領取福利性貨幣,曾是少數國企負責人爲自己謀取福利的手段。改革後,明確規定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去其他企業兼職取酬,不能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勵。

《意見》規定,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考覈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兩年支付。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針對目前不同省管國有企業的福利性項目和待遇水平差距較大、部分企業負責人福利性收入偏高等問題。《意見》規定,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企業年金、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規範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領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對部分收入過高的企業將嚴格實行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

企業負責人薪酬資訊

向社會披露

職業經理人在很多國有企業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此次改革明確提出,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中的職業經理人薪酬,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實行契約化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改革後,將建立綜合考覈評價制度,將改革前薪酬管理中對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重點考覈生產經營業績,調整爲對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覈評價。一方面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業績分類考覈,對不同功能性質的企業突出不同考覈重點;另一方面,加強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考覈評價。並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情況納入廠務公開範圍,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資訊向社會披露,接受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意見》在重點對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規定的同時,要求省直部門所屬和市州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參照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據瞭解,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省直部門所屬和市州所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將於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