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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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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三大求職陷阱警示

試用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爲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然而卻成了很多用人單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價勞動力的一個堂而皇之的藉口。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通常有4種,既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永遠不合格、試用期間不繳納四金等。

永遠沒有終止的“試用期”

張小姐半年前透過網絡求職,應聘某貿易公司的行政專員工作。經過面試後被單位錄用。在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上明確寫明合同期限爲1年,試用期爲3個月,試用期薪資爲1200元,轉正後爲2000元,還有其他福利。試用期間,單位不給張小姐繳納四金,待正式轉正後,再辦理錄用手續,同時補繳3個月試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試用期快要結束時,張小姐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說張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的需求,單位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員。由於單位以張小姐沒有轉正爲由,沒有辦理錄用手續,所以連試用期3個月的四金單位都沒給繳納。後來,張小姐無意間發現該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專員。

[專家提醒]

試用期解約不能太隨便

專家指出,“試用期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求職者因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瞭解而導致上當受騙。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幫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即使老闆不願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另外,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但這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求職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清楚地瞭解公司的錄用條件。

收費陷阱

近年來,少數用人單位爲了謀取錢財,採用招聘的途徑,透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從而獲取不當得利。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

鄭先生是某網絡學院計算機資訊專業本科生,畢業後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發出的面試的通知,崗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參加面試時,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並告知鄭先生,由於上崗的員工都需要較強的實際動手能力和較強的專業技術,所以,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爲期4天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錄用,培訓費用是800元。鄭先生由於對該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瞭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對此沒有產生任何的懷疑。但當培訓結束後,鄭先生卻被該公司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當鄭先生就此事諮詢該公司的母公司時,才知這家網絡技術公司與他們根本一點關係也沒有,方知自己受騙。

 [專家提醒]

應聘時不繳費或抵押證件

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佈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爲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爲。由此看來,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透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