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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要謹防求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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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地點不是咖啡屋就是賓館,工作內容聽後令人心驚肉跳——

女大學生要謹防求職陷阱

大學生畢業在即,還沒有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可謂是絞盡腦汁,背水一戰。對於剛剛出道、工作經驗欠缺的女大學生來說,在面臨人才市場供需不平衡和企業重男輕女考驗的同時,現如今還需提防重重疊疊的招聘陷阱,而針對女大學生不懷好意的惡意招聘就是其中的一種,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招聘甚至帶有些色情的意味。

新聞現象:總裁祕書只需外表靚麗

在某知名大型求職網站上,北京某知名大學的行政管理專業學生小琳發現了不少招聘文祕的崗位,甚至還有一些知名國企、外企的總經理祕書職位。資訊中指明要“應屆大學生,相關專業出身,外表靚麗氣質高雅”。高職位讓小琳躍躍欲試,迅速投了簡歷,並附上幾張生活照。驚喜的是這些“總裁祕書”職位給了回覆,要求面試或QQ詳談。然而,求職結果卻令小琳大跌眼鏡。面試地點不是咖啡屋就是賓館;QQ詳談時,對方更是擺出一副招“小姐”的架勢,亮出月薪1萬的高待遇和好平臺,卻要小琳“比別人多付出一些”。

“因業務拓展需要,誠聘總經理助理、進階文員,專業不限,要求女性外貌端正、性格開朗熱情,敢於挑戰與創新,稅後月薪5000元以上。”這是某美國投資集團在各個求職網上刊登的招聘啓事。筆者在百度上輸入了這家公司的名字,除了大量招聘資訊外,更多的則是網友的抱怨帖子。對此,很多女同學大吐苦水,紛紛揭露說:“這是一個沒水準的騙子公司,面試時一點專業背景、工作經驗也不問!”“爲什麼面試官只在乎我有沒有男朋友!?”

很少的投入,卻能得到巨大的.回報,在這個充滿了誘惑的時代,這些宣傳本身的確挺誘人的。依託互聯網這一快捷、開放的傳播平臺,利用年輕人渴望賺錢、順利就業的心理,現如今,諸如此類的資訊堂而皇之地登在各種求職網站上,吸引了很多年輕人的目光。據瞭解,如今這種“惡意招聘”盯上了女大學生,無論是在校生的兼職,還是應屆生的求職,不少女生都遇到過類似的招聘。

暗訪調查:工作內容令人心驚肉跳

筆者在一些招聘網站和求職論壇中發現了類似的招聘資訊。某大型外企發佈的總裁辦文員要求可謂“雷人”:崗位只招女生,專業不限,身材好、氣質佳、面板光潔者優先。急需有耐心、有親和力的女生,同時能夠適應經常出差與夜班,最好會飲酒。

爲了更詳細地收集資料,筆者以在校女學生的身份擬造了一份簡歷,與個人照片一起投遞到對方郵箱,第二天便有了迴應。該公司主管約筆者在中關村的星巴克咖啡見面進行初試,並提示需要抓緊時間,不能拖延。考慮到見面地點爲公共場所,相對安全,筆者決定按時赴約,一探究竟。

在咖啡廳裏,這位40歲左右的外企男主管慵懶地窩在沙發裏,上下打量筆者後脫口而出:“你條件不錯,很適合當文祕。”筆者立刻表示很高興,希望得知薪酬福利等資訊。對方欣然一笑說:“五險一金肯定有,每月8000元不是問題。但是,並非所有人都適合這個崗位。平時幫助經理整理一些檔案、打印材料之類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還要與經理陪客戶吃飯。”筆者立刻表示自己能力很強,也可以適應出差工作。該主管頓了頓,壓低聲音說:“你可能沒有完全明白,還是開門見山吧,不用定時上班,工作也很輕鬆,但是你要滿足經理及客戶的額外要求。”見筆者不說話,對方居然問道:“覺得價格不合適?價格好商量,而且平臺很好,你可以接觸很多上流社會的人。平時還是要工作的,只是偶爾滿足老闆的身體要求而已。聰明的姑娘應該把握這次機會,工作一年後,可以把你介紹給其他大客戶。”一番心驚肉跳後,筆者以考慮爲由,迅速“逃離現場”。

律師觀點:這類招聘純屬違法

北京祥琦勞動資訊諮詢公司的左祥琦律師表示,案例中招聘者的行爲至少應該屬於對女性求職者的性騷擾行爲,性騷擾行爲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該行爲觸犯了國家法律。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因此,色情招聘中的性騷擾行爲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如果招聘者對女性求職人員進一步實施猥褻、侮辱或強女乾等觸犯我國刑律的行爲,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對於招聘機構的真實性,左祥琦律師指出:“首先,不排除社會上有些騙子採用‘掛羊頭賣狗肉’的方法,在招聘中欺騙求職者。但個別企業確有高管利用職務優勢,試圖把女性求職者當作自己的玩物,對女性求職者做出非禮和不敬的行爲,來滿足自己的遊戲心態。他們將女性求職者視爲自己的免費‘消費品’,在與女性求職者接觸的過程中,一步一步地試探,一旦他們認爲時機成熟,甚至可能會做出更進一步的舉動。”

對此,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任亞剛律師也指出,這類招聘啓事絕對是違法的。首先,它違反了我國的《憲法》。《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其次,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三,它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用人單位對諸如經理助理的崗位的應聘者的相貌、身高、膚色等提出要求,已涉嫌就業歧視,違反了上述法律,一旦查實應受到勞動管理執法部門的處罰,這些廣告多是招聘中介機構打着大型國企或者外企的幌子刊登的違法招聘廣告。”任亞剛律師說。

專家提醒:惡意招聘花樣多,步步設防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