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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隨意跳槽:結果被原單位申訴並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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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呼和浩特6月22日專電(包秀文、曾令飛)企業職工隨意跳槽,結果被原單位申訴。日前,內蒙古阿拉善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訴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並依法裁定申訴公司獲勝。

    被申訴人孫某2006年5月大學畢業後到阿拉善盟某化工公司就業,並由
公司出資派往外地培訓,專項學習化工工藝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後雙方於2007年12月1日簽訂了爲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孫某未經公司允許擅自離開該公司併到本地另一家企業工作,該公司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阿拉善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孫某承擔違約責任。

職工隨意跳槽:結果被原單位申訴並受懲罰

    阿拉善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調查後,認爲該公司爲孫某提供的培訓符合專項培訓,雙方在培訓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合法有效,孫某無視協議約定,不辭而別,已構成單方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裁決孫某承擔違約金9020元。

    據瞭解,這也是阿拉善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依法審理的首例用人單位訴勞動者違約行爲的勞動爭議案件。業內人士指出:雖然《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但並未免除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勞動者未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也要爲違約行爲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