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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研究生後辭職算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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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求職的高峯期,一些已經準備參加研究生考試和公務員招考的學生也加入到了求職大軍中。在們臨簽約的時候,開始犯起了難,如果現在和用人單位簽約,萬一考研或考公務員成功了,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而解約?

考上研究生後辭職算不算違約

學生:面臨簽約開始犯難

南師大法律專業的小劉已經報考了本校本專業的研究生,還準備參加江蘇省的`公務員招考。但爲了多一份保險,這幾個月她一直奔波於大大小小的才市尋找工作。

就在上個星期,小劉經過筆試和麪試,一路闖關被一家廣告公司相中。該公司要她一週內帶上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去簽約。能簽約本來是件開心的事,可是小劉卻煩惱重重。她告訴記者:“我擔心簽約後,如果考上研究生或公務員,毀約的時候要交違約金,所以正在考慮籤還是不籤。”

規定:考上研究生或公務員可以解約

小劉帶着問題求助了省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的負責人,得到的答覆是小劉可以與該單位簽約,但要和單位講明自己有考研和考公務員的打算。

該負責人解釋說:爲推進畢業生就業,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關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的,不視爲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所以,如果考上研究生、公務員、參軍都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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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三銀四”的招聘旺季,用人單位招工需求大增,不少職場人士也選擇在這個時候跳槽。職場人士順利跳槽,到新的單位工作之後,一般都要經歷試用期的階段。據瞭解,部分職場人士在試用期階段發現自己並不適合新工作,於是選擇在試用期辭職,那麼,在試用期辭職到底算不算違約呢?

案例:試用期辭職被要求繳違約金

小樑去年畢業前與一家單位的市場部簽訂了就業協議,並於去年7月份畢業後來到這家單位上班。根據協議,小樑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進行3個月試用期的考察。工作1個月後,小樑感覺自己的身體狀況很難適應單位高強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現有工作也不適合其今後發展定位,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之後,小樑決定辭職。在8月底,小樑向單位提交了解除協議申請。雖然單位答應了他的離職要求,卻以違約爲由,要求其必須繳納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爲此,小樑覺得很鬱悶,自己身體不好無法勝任工作是客觀原因,再說現在還處於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憑什麼說自己違約?她說,工作了1個多月不但沒有拿到工資,而且還要拿出3000元作爲違約金。

解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據瞭解,試用期是伴隨着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業內人士表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爲,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爲無效。

從事多年律師工作的丁律師表示,小樑在7月份畢業後已按照約定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原來的就業協議已經履行完畢。而小樑在8月底辭職時仍處於試用期內,依據勞動法規定,她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也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小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