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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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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子買賣的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子買賣的合同

房子買賣的合同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爲"_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_ 號";

2、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 區______ 路(街)______ 號,爲______ 結構;

3、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爲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爲(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 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後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房子買賣的合同2

賣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地產)坐落於:房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爲:153.01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爲:124.93平方米。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屋產權狀況

賣方承諾,該房地產沒有租約,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不存在權屬爭議,不存在共有人,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轉讓價款及稅費承擔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爲人民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正 (小寫:1680000.00元)。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的費用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稅、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買方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第一次:買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賣方支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三十,即504000元;第二次:買方於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主管部門遞交房地產過戶資料後7日內支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即336000元;第三次:買方於領取房地產權證的同時支付剩餘百分之五十的房價款,即840000元。

第五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於買方付清全部房價款之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並履行下列手續:

1、賣方應將交付前產生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六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後10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第七條 附着於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附着有賣方戶口,基於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後,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於收到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爲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爲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達30日以上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爲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達30日以上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10%的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房地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4份,賣方1份,買方1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以下無正文)

賣方(簽字): 買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