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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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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項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纔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若保管憑證僅爲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爲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若保管憑證即爲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字,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詳細名稱;

(3)保管物品的規格、型號;

(4)保管物品的數量、質量;

(5)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6)保管的手續(主要指存、領手續);

(7)驗收的方法;

(8)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9)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10)違約責任;

(11)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2)其他要約定的事項。

3.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對保管費用應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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