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學問君 人氣:1.6W

簽訂借款合同需要謹慎小心,那麼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文字上以及操作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詳情請閱讀下文。

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簽約主體

在我國,可以作爲出借主體的只有兩類主體:第一類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自然人;另一類爲國家允許開展借貸業務的公司,需要取得相關的金融牌照,目前這類出借主體主要爲:銀行、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典當行、信託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開展借貸業務均爲違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體資格問題,實踐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類公司的名義發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爲出借金額,借款本金牽涉到以下幾個問題:

1)砍頭息的問題。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出借人往往會在實際出借資金之前將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後再發放給借款人,但約定的借款金額卻是本金與扣除過利息之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因此,砍頭息這種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爲實際出借的金額。如,出借人張三借款給李四100萬元,張三扣除10萬元砍頭息後,將餘下90萬元支付給李四。那麼,在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爲90萬元。此外,若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砍頭息的這種做法,勢必會影響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公證處有可能就此認定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公證合同進行了變更而拒絕出具執行證書。

2)對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議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操作,不要採用現金方式完成借貸。現金在舉證上難度較大,而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證據。民間借貸而言,證明自己實際發放借款是借貸關係最爲核心的一環,因爲只有證明了有資金轉賬記錄,借款合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合同發》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實實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實際出借金額、借款期限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不一致,該怎麼辦?這種問題,在實踐中常有發生,出借人由於各種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足額發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法律上來說,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金額發放借款,出借人就是違約,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違約責任的。

因此,針對出借金額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進行約束,以降低出借人違約的風險。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以實際發放的金額爲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金額足額發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借款發放時間以借款借據的時間爲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發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維護,實際中違法的借款用途較少,一般爲賭博/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這一點大多數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識別。

因此,本部分着重強調一下利率條款的設計。對於利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利率以24%與36%爲界被劃分爲“兩線三區”, 通俗的講,年利率爲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護;年利率爲24%至36%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借款人願意給,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這部分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出借人返還,若借款人不願意給,則出借人無法強行收取;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還,若借款人已經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張要求出借人返還。當然,實踐中,出借人通常採用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或者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的形式,來規避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發,雖然法律保護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約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計算利息,萬一出現紛爭,就直接採取法律保護的利率來計算利息,也就是24%來計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爲沒有對利率或利息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對此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4還款方式

目前,較爲常見的還款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除此之外,借貸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還款方式。

5違約責任

對於借款人的違約,出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救濟措施: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罰息,並對罰息的計算標準給出計算公司;2)

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商定;3)出借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出借人可以都約定,也可以二選一,但建議都約定,涉及到訴訟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如上述所說,法律上保護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論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如何約定,最終違約金都不可超過這個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不被認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字中對逾期還款的利率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明確的約定,以便主張借款到期後的利息。避免因爲對利率沒有約定,而引起爭議。

6律師費的約定

請律師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選擇。若律師費沒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說明由違約方支付,則律師費需出借人自己承擔;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費進行了約定,則在請求借款人支付律師費時,法院會予以支援。

7通知、送達條款

通知送達條款因爲沒有涉及到合同的實體問題,在合同文字中,很容易被忽視。忽視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該條款的重要性,直到訴訟中才發現無法送達。借款合同不比其他類型的合同,因爲借款是事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借貸糾紛勝訴並不難,難的是送達難、執行難。因爲對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違約,出借人不能按時收回借款,透過訴訟的途徑來主張債權時,首要的問題就是送達,實務中,無法送達的情形經常存在,借款人經常玩失蹤,進而導致最終只能透過公告的方式來解決送達問題,時間成本被無限期延長。

而設計一個較好的送達條款,既可以防止合同一方不接收相關書面檔案,又可以節省訴訟時間,防止借款人利用時間轉移財產。另外,若出借人要進行債權轉讓,發送債權轉讓的通知也可以直接遞送到到“通知送達條款”裏面約定的地址。送達條款的設計可以參考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10日指定的《民事送達工作指南》裏面關於送達條款的設計或者是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關於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裏面關於送達條款的設計。

8管轄條款

管轄條款,爲借款人和出借人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有兩種:訴訟或仲裁。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具體須看雙方的合同情況以及履行情況而定。對管轄進行約定,也就是解決了打官司在什麼地方進行的問題。在沒有對管轄條款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採用“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經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債權人的訴訟成本。

綜上,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方面還是有很多技巧性問題的,出借人爲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借款合同》具體條文上需仔細斟酌,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