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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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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檔案。由於抵押合同涉及財產數額較大,存續時間較長,法律關係較爲複雜,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抵押合同的形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範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因此,抵押合同爲要式合同,也是登記重要要件之一。

商品房抵押,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在主債權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的方式簽訂,也可以單獨簽訂。

2、抵押合同的主要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五)抵押房地產的佔用管理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應當將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作爲合同附件。

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證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

4、抵押合同的變更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抵押合同,變更抵押合同,應當簽定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

抵押商品房上存在兩個以上抵押權的,需要變更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必須徵得所有後順位抵押權人的同意。

5、抵押合同的終止

(1)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2)抵押合同被解除;

(3)債權人免除債務;

(4)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6、價格預測

律師提醒,要根據該商品房的地點、年限、建築結構、民用及商用類型、實用性、擔保期間與市場價格預測,以及易變現性和可流通性確定貸款抵押率(一般不超過市場價格的70%),並據此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

 7、抵押合同不得約定的事項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但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在抵押權人未交清的事實發生後抵押權人可以和抵押人協商。

8、抵押商品房的保險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爲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爲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9、權利憑證的保管

抵押權設定後,《房屋他項權證》(原件)和房屋的保險單憑證(正本)等由抵押權人或其委託指定的人保管,由抵押權人承擔妥善保管責任。

10、特別提示

律師提示債權人,對房屋設定抵押的,連同抵押房屋所在的土地應當同時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