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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買賣合同集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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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集錦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見證人: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路 號 幢 單元 室, 號儲藏室 出售給乙方。房權證第號,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土地證爲縣公路局大證。乙方已對此做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爲人民幣萬元,大寫 整。包括水、電、暖氣、有線電視和天然氣等附屬設施。

三、簽訂本協議時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貳萬元,結算時抵頂房款貳萬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給甲方 萬元;剩餘房款 萬元在20xx年5月份期間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房產轉移登記過戶手續。甲乙雙方不得影響房屋過戶。上述房屋辦理過戶手續等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雙方過戶完畢後,十五日內將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正式移交給乙方,並結清其包括水、電、暖、氣等相關費用。房屋交接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其中水、電費等由甲方在縣公路局墊付的,乙方按財

務證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轉賣房屋後)。

七、乙方應嚴格遵守縣公路局的相關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含若乙方轉賣房屋以後。

八、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若有違反約定,違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貳萬元。致使買賣不能成交的,甲乙雙方解除協議。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見證人一份。經三方簽字後生效。見證人有權監督執行。

甲方:乙方: 見證人: 電話: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協議人:陳xx,女,漢族,20xx年11月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賣方協議人:楊xx全,男,納西族,20xx年0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買方協議人:劉xx,男,漢族,20xx年01月0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原住德昌縣樂躍鎮臘鵝村3社。現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就買賣農村私人住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陳xx和楊xx全把自己擁有完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座落於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的私人住房以每平方米1700元的價格出賣給劉xx。出售的住房樓層爲5樓右面,128.88平方米,總價爲人民幣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2、自協議簽定之日起,陳xx、楊xx全將該套住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完整的歸劉xx所有和使用。

3、購房款的支付方式:劉xx於合同簽定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4、陳xx和楊xx全出售給劉xx的農村私人住房,現在國家政策不允許辦理每層住樓的《房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以後國家政策允許,陳xx和楊xx全必須無條件爲劉xx辦理過戶手續,把該套住房的《房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辦成劉xx的名字。辦理兩證的所有費用全部由劉xx承擔。

5、陳xx和楊xx全出售給劉xx的住房四至邊界:東面同鍾蓮華的大漁塘接界,南面同陳華瓊房屋接界,西面同村間小道接界,北面同陳華瓊的包產地接界。建築面積128.55平方米,佔地面積25.2平方米。

6、陳xx和楊xx全出售給劉xx的住房必須完全符合德昌縣城市規劃建設,建設質量必須全部符合國家城建標準。如果德昌縣政府對該房進行行政處罰,那麼所有罰款由陳xx和楊xx全承擔。如果該住房被縣政府拆除,那麼劉xx的所有損失全部由陳xx和楊xx全承擔。

7、如果國家建設徵用該套住房,那麼國家建設的所有補償費和建房指標經以及佔地面積的補償費全部歸劉xx所有和使用。

8、陳xx和楊xx全免費爲劉xx提供停放小轎車車位,並允許劉xx在樓頂安裝太陽能。

9、劉xx有權將該套住房轉讓他人的權利,陳xx和楊xx全不得干涉。

10、陳xx和楊xx全出售給劉xx的住房爲“清水房”清2

水管、污水管安裝到廚房和衛生間,電線主線進屋,防盜門壹道,普通鋁合金窗戶。

11、交房時間:陳xx和楊xx全於付款之日將該套住房交付給劉xx。

12、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按照發生違約時該套住房市場總價值的20%計算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守約方該套住房市場總價值的20%的違約金,並且購買時到發生違約時該套住房之間的差價歸守約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經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協議每份效力相同。

賣方協議人:

買方協議人:

見證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透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爲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音響兩臺(型號:258695),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國籍: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國籍:____電話: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位於第__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不包括±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爲(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儲藏室號平方米,共計元(小寫)。

二、合同簽訂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元(小寫)。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本合同房屋造價的雙倍賠償乙方。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過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房屋使用、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五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本合同簽訂前此房屋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簽訂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房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產買賣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已依法取得出售房的合法證書(蕪湖市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出售房(是/否)已設抵押,甲方爲該房屋的產權狀況負全責。該房屋的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結構爲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____號,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出售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出售房的合法性,並有權將該房上市交易。如情況不實,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自願在本合同第一條及第二條成立的前提下,購買甲方出售房的完全產權,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出售房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出售房價格爲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字蓋章後,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必要材料並立即支付丙方佣金:甲方_______元,乙方_______元;及甲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乙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貸款手續費_________元。丙方實收佣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此外,乙方還須當即支付甲方購房定金_________元。如發生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2.無需銀行貸款

丙方將產權辦理至乙方名下後,乙方須當即向甲方付清房款餘額。

3.銀行貸款

①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的必要材料。

②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款的30%首付存入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③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方違約。

2.甲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房屋搬空並交予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如甲方拒不履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3.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違約,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同時乙方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如甲方違約,必須承擔雙倍定金返還給乙方的責任,同時也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在解除合同時,違約方應將違約金結清。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甲方須出售房的產權清楚,無糾紛,無債權、債務。出售後,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

2.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現狀同產權證記載相符。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4.物業交驗完畢後,房屋所產生各項費用:如電、水、煤氣及物業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甲、乙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甲、乙雙方可委託丙方代辦該房屋所有權證。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產權糾紛、債務與丙方無關。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九條 附件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合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須加蓋百家幸公章後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本合同均以人民幣結算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深圳市中ccc

地址:深圳市福田xxxxxxx融中心26c

買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買賣雙方於 年 月 日 就購買諾德假日花園一期 棟 座 層 號房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現雙方就認購書做如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 買賣雙方約定採取下述第2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買方須於7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0%,餘款70%於簽定本認購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2)向銀行借款方式:

若買方選擇銀行按揭,買方須於7日內支付不低於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按揭金額、按揭年限以銀行最後批覆爲準,如銀行貸款金額減少,首期款將相應增加。

2如買方採用銀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於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按賣方或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或不簽署相關檔案)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賣方有權沒收買方已付定金,其餘款項不計利息退回買方;由於銀行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政策發生巨大變化等)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買方已付款項不計利息全額退還回買方。

無論何種原因買方未能成功辦理按揭,但同意繼續認購本房地產的,買方應在賣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首期款外的餘款。

3 買方須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房款,若買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筆款項,每逾期1日,買方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賣方支付滯納金。

4 買方應在付清定金後,自簽訂認購書之日起2日內按賣方和相關按揭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接到賣方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按揭銀行辦理按揭相關手續並與賣方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

5 認購書中所稱的第五條所述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1)買方逾期付款超過3日;

(2)買方逾期未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或買方單方解除認購書或本補充協議;

(3)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在約定時間內簽訂的其他買方原因。

若發生上述事由之一,賣方有權終止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有權將標的房地產另行出售,且無須通知買方,並有權追究買方違約責任,買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且買方授權賣方單獨向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認購書解鎖手續。如主管部門要求買方前去辦理解鎖手續的,買方應按賣方通知時間辦理完畢,否則每延遲1日,應按購房全款向賣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延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6 賣方已向買方出示《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字及其補充協議、《業主臨時公約》(即《臨時管理規約》)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購房資訊,買方確認已詳細閱讀並理解上述檔案,且無異議,承諾按賣方的通知簽署上述檔案並遵守執行。

7 買賣雙方的通知以認購書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地址等爲準,任何一方均應確保其聯絡方式的真實性、準確性。若有變更,應在變更後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因未通知所產生的後果由未通知方承擔。如賣方向買方所發函件傳真出現錯發等錯誤,買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即時告知賣方,避免延誤和不必要的損失。

8 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與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有牴觸的地方,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爲準。

9 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時生效。本補充協議爲認購書的補充約定,當二者內容衝突時,以本補充協議條款爲準。

買方提別聲明:對認購書及本補充協議等法律檔案之各項條款約定,特別是其中有可能限制買方權利、減輕或免除賣方義務和責任不封,以及違約責任部分,賣方已採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請買方注意並作充分說明,買方已逐字逐句仔細閱讀並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內容和含義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予接受。

賣方:深圳市中鐵諾德投資有限公司 買方:

賣方代理人(簽章): 買方代理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託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並帶至訟爭房屋察看,並於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爲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後,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並於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甲出賣房屋的行爲,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於原告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援。原告認爲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援,由於違約首先在於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爲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爲無效。爲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於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着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爲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裏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並不意味着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爲無效合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採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範圍之內。

筆者認爲,關於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爲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並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爲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爲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爲丙和甲。由於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爲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於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爲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爲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爲這種觀點拘泥於合同形式,並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爲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爲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爲“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爲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爲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於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爲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爲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爲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爲《協議書》爲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爲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爲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後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採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爲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於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採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採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爲生效要件。由樑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爲目的的原因行爲,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爲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爲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爲,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爲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爲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並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爲,在本案中,並不是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爲構成“視爲同意”。關於“視爲同意”是否屬於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採區別說,認爲表見代理爲擬製之有權代理,“視爲同意”爲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在“視爲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製”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並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爲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爲,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並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爲,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爲同意。二審判決理由並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儘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爲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爲,《協議書》有效;由於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援。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於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裏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爲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於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爲抗辯權爲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爲轉移,其作用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於形成權。在本案中,於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並未前往交易,於此後,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並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爲,兩被告的“拒絕抗辯”,並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並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爲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並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並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爲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於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爲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於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爲,如果丙不於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爲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爲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於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爲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於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爲默示,故兩被告於此並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並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註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採此觀點的,如《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並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爲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案件來看,亦採此種觀點,見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儘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後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爲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於將其解釋爲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於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於“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於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字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後和機能上的滯後)。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