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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買賣合同集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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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集錦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積

甲方將坐落於______的房屋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登記面積共150.4平方米。具體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及附屬設施包括:甲方現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設設施及水電戶口等。終身歸乙方享有。

二、保證此房屋手續真實,來源合法,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三、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貳萬元,剩餘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權證及相關手續後交付給乙方。

五、房屋交付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產歸屬

1.在該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房屋轉讓款________萬元,並償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

八、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房屋使用證和相關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房屋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壹拾貳萬元。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月日

乙方:

身份證號: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原告與妻子吳某於1988年在*村*組修建房屋150平米,吳某於1999年去世。現原告發現被告尼某某未經其允許於20xx年將該房屋作價3.5萬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區購買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資格。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王某某返還房產。

被告王某某辯稱:

尼某某出售房屋時已經與家人協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經付於尼某某。現被告王某某已經居住該房屋多年,原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

被告尼某某辯稱:

本人將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時未經原告同意,請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上產權人爲吳某,吳某去世後未進行繼承析產,該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義將房屋賣給王某某時,有證據證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過程中沒有提出質疑。吳某除尼某、尼某某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訴訟爭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爲集體所有性質,王某某系外省戶口,王某某與尼某某所籤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但,基於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異議,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爲保護交易安全與維護誠信原則,減少當事人損失,訟爭房屋已不適宜返還。據《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王某某與尼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二、駁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還房屋的訴訟請求。

吳延波律師提醒:買賣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並謹慎處理,否則,後患無窮.首先,產權上不要有爭議;其次,房屋質量要做到心中有數;還有,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權利人簽字;其他諸如有無空掛戶,違約責任有無明確約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別是對於國家法律的特殊規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當事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簡稱甲方)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簡稱乙方)

甲乙兩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 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狀況

甲方自願將座落在 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以下簡稱“該土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土地及房屋作了充分了解並實地看土地及房屋,對該土地及房屋現狀無異議,願意購買該土地及房屋。

2、該土地及房屋其它基本狀況

房屋所有權人 ,共有人,建築面積 ,樓層 ,權證號,物業用途 ,土地證號 。

第二條 成交價格

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的實際成交價爲人民幣元整(小寫) 元整),該房屋產權過戶稅、費由 方按國家相關規定交納。若乙方爲 按揭的,按揭所需費用由乙方按具體辦理機關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貸款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三條 付款約定

爲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若乙方需要貸款的,乙方同意將貸款劃到方帳戶,待該房產權過戶,且乙方的貸款部分由銀行放款到方帳戶後,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及各項手續給乙方。

1、具體的付款約定

(1)乙方於年月元整(小寫) 給 方;

(2)乙方於年月(首付款)人民幣元整元整給 方,

備註:

(3)剩餘房款人民幣人民幣元整元整 ,乙方於_____________支付給 方。

備註:

第四條 房產交接相關事宜

甲方於,將該房屋鑰匙交於乙方並辦理物業交割,交房時,甲方保證水、電、光纖等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均已結清(該房屋的維修基金、水、電、光纖、寬帶、入戶安裝費含在全額房款內)。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對該房屋擁有獨立處置權,且該房屋權屬真實無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該房屋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屬甲方違約,概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一切後果及違約責任,甲方違約應向其他方各支付成交價的10%作爲違約金。

2、甲、乙雙方需按要求積極配合對方辦理過戶,貸款手續,若任何一方不配合對方辦理過戶及貸款手續,經對方通知逾三天仍不辦理的,屬違約,對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成交價的10%作爲違約金。

第六條 負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執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笫七條 其它

l、本合同的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補充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本合同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房屋買賣合同出 賣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 受 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爲準)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爲 ,屬 結構,層高爲 ,建築層數地上 層。

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房屋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爲( &n

bsp;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房屋總價款爲(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經驗收合格。

2.該房屋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房屋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五條 交接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爲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產權登記

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附件一:

附件二: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拆 遷 人:甘南縣巨寶鎮工農村委員會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表): (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巨寶鎮工農村爲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20xx年新建居民住宅樓,因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經協商,自願就房屋拆遷、置換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被拆遷置換的房屋坐落於在巨寶鎮新金路路北,被拆遷人的原房屋坐落位置左鄰_________右鄰_________(具體位置以房屋產權證爲準),房產證登記編號爲_________,被拆遷的房屋結構爲_________,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______㎡,營業房屋的建築面積______㎡,住宅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面積______㎡(無照房屋20xx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圖記載爲準;獨立開門,檐高在2.2米以上,牆體厚度不低於37釐米;房屋座落位置與居住人持有的獨立居民戶口標註的地址相一致並形成獨立家庭;未出租或轉借他人;僅用於居住;爲居住人唯一住房。)。(房產證房屋產權證載明爲住宅,臨街營業用房有營業執照,動遷前交納營業稅在十二個月以上,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以臨街門臉爲營業性用房面積,其餘爲住宅面積),土地證編號:_________,其中置換回遷住宅_________㎡,

營業用房_________㎡。

二、房屋置換面積確定辦法:

1、以乙方房產證面積爲主,結合土地證的面積和實際測量面積,就大不就小,甲方按照登記面積與置換面積房,甲方按照實際測量面積

2、乙方土地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2 ;房產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m2 。雙方一致確認住宅置換面積爲m2。

3、乙方土地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2 ;房產證編號爲,登記面積爲m2 。雙方一致確認營業性房屋置換面積爲2。

4、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規劃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

5、甲乙雙方對面積有爭議的,依據縣房管局出具丈量面積爲準。

三、乙方置換條件:乙方應保證所提供房地產權真實有效無任何爭議,並向甲方提供房地產權證明和其它有效法律證明檔案(含初始房合同、買房收據和其它法律文字);因房屋產權歸屬及相關法律證明檔案發生爭議,由乙方承擔責任。

無房照住房的,乙方應提供:居民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戶籍狀況證明;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四、房屋置換辦法:

1、由於置換房屋的住戶很多,故乙方只能選擇高層樓單元、多層樓單元兩類房之一;對於樓棟號和樓層,採取按照簽訂拆遷置換協議先後順序和簽訂正式合同之後補交差價款的先後順序除2,選擇樓號。(老年人,殘疾人優先選擇)

2、置換多層住宅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農民公寓住宅樓成本價補交差價款,上調一個及以上戶型的,超出面積按照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3、置換高層住宅上靠戶型,按照應還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減去應還面積多層住宅的成本價,加上超出面積高層住宅的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4、置換營業性用房房屋面積按照上靠戶型計算,超出置換面積的部分,按照營業性住房的市場價格補交差價款。

五、置換新房的選定及結算方式:

1、乙方不需要置換住房或營業性用房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土地補償由拆遷人按土地使用證標註的土地使用面積,依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同意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的價格接受補償的住戶,可以在甲方通知十日內與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及補償協議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清全部款額。

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複覈結果報告。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個星期內,不到售樓部選定新房者,視爲乙方自動放棄置換新房的選擇權利,甲方將有權按照剩餘戶型相應安排,乙方須無條件接受。

3、乙方的住宅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後,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4、乙方的營業性用房的補交差價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預售資格後,放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該合同的付款方式確定。

5、乙方如逾期未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甲方有權解除《商品房買同》,並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六、乙方交出現住房的時間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搬遷通知之日起一個星期內搬遷完畢,並將全部房屋鑰匙移交甲方管理。

2、乙方在搬遷時,要保持房屋現有設施的齊全完整(包括門窗、水電管線及附屬設備),不得損壞或惡意拆卸,如擅自拆除需返還原物並承擔違約金1000-5000元。

3、自甲方向乙方送達搬房通知書之日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新房鑰匙之日爲過渡期;住宅過渡期限爲18個月,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20個月。甲方應在此期間保證向乙方交付新房。

4、如果過渡期限超過18個月,甲方應按所逾期期間於每月的10號之前向乙方支付逾期過渡費(每平米每月十元標準)

5、在乙方收到甲方送達(包括公告方式)的交房通知後,乙方不按通知要求搬進新房的,雙方約定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執行。

七、本協議爲此後雙方簽訂的基礎,對於本協議中約定到的有關房屋面積、價格、位置等可以進一步具體化,但不得違背本協議的既定內容。如果一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提出違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另一主有權拒絕簽訂,並有權直接要求對方一次性賠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在本次所有置換住戶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後生效,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雙方保證對協議內容予以保密。未經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的,雙方約定由甘南縣仲裁委進行仲裁。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見證單位各執一份,房管局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見證單位: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立合同人以下簡稱 賣 方: 甲 方

買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雙方議定房地產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建築結構:多層磚混結構,總層數: 層,建築面積(平方米),用途: 民用住宅。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二、甲乙雙方商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後,甲方正式交付乙方房屋鑰匙以及房屋產權證書。

三、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甲方應已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告知乙方。從正式交付乙方之日其起由乙方負責交納,該房屋所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與甲方無關。

四、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均已知悉,並無任何異議。

五、雙方中途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百分之十(10%)的違約金。

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繳納交易稅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提供辦理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的材料。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甲乙雙方約定隨之轉讓的附屬物及裝修設施爲: (以及之前約定的所有物品)。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乙方(買方):身份證號: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市——路——號房屋——間,建築面積x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竈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x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x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予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卅算的違約金給予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爲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所有權屬於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佔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x月x日訂於××市×路×號

轉讓人(甲方):

地址: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託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並帶至訟爭房屋察看,並於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爲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後,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並於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爲,甲出賣房屋的行爲,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於原告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援。原告認爲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援,由於違約首先在於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爲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爲無效。爲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於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着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爲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裏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並不意味着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爲無效合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採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範圍之內。

筆者認爲,關於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爲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並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爲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爲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爲丙和甲。由於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爲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於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爲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爲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爲這種觀點拘泥於合同形式,並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爲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爲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爲“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爲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爲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於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爲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爲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爲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爲《協議書》爲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爲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爲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後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採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爲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於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採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採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爲生效要件。由樑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爲目的的原因行爲,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爲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爲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爲,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爲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爲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並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爲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爲,在本案中,並不是甲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爲構成“視爲同意”。關於“視爲同意”是否屬於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採區別說,認爲表見代理爲擬製之有權代理,“視爲同意”爲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在“視爲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製”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並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爲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爲,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並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爲,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爲同意。二審判決理由並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儘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爲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爲,《協議書》有效;由於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爲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援。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於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裏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爲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於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爲抗辯權爲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爲轉移,其作用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於形成權。在本案中,於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並未前往交易,於此後,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並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爲,兩被告的“拒絕抗辯”,並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並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爲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並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並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爲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於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爲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於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爲,如果丙不於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爲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爲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於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爲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於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爲默示,故兩被告於此並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並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註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採此觀點的,如《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並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爲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案件來看,亦採此種觀點,見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儘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後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爲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於將其解釋爲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於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於“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於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字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後和機能上的滯後)。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一、概念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爲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爲買受人或者買方。

二、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字,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字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字。但在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字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檔案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 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三、主要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註明實得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