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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買賣合同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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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七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20(41) 甲方(需方):XX公司 乙方(供方):有限公司 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礦石買賣合同。

一、產品名稱、發貨地點、數量、品味、礦價、運費表一

二、交貨地點、費用的負擔:

1.交貨地點:到甲方指定料場

2.費用負擔:由乙方承擔運費。

三、驗收方式及提出異議期限:

1.礦石質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化驗分析的數據爲準,若對方化驗分析的數據持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後五天內提出,並附樣品送昆鋼質檢中心檢驗,所產生的費用由提出的異議方承擔。

四、供礦要求:

1.計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內的電子磅秤過磅數量爲準。

2.因由乙方組織運輸,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

1.每月以乙方發貨數量統計,經雙方覈對簽字認可後,按10%水份扣除後以幹基量結算一次。

2.自合同簽發後乙方實行先發貨後收款原則。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一方違約,對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15%的違約金。

2、產品質量異議,雙方協調處理。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2.透過訴訟解決,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

1.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合同雙方可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補充協議及傳真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二手房是怎樣認定買房屋賣合同無效的

在我國購買房屋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無論是二手房還是商品房的購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經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二手房是怎樣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希望能幫到你。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後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爲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係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爲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爲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爲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爲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築也屬於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共四位產權人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____

姓名: 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 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甲方四個產權人自願將其具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一套轉讓給乙方,爲了更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合同,供雙方當事人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位於第____層___室 ,共___(間),房屋戶型爲_______,建築面積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___ 平方米(另免費贈送約6平方米的閣樓,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普通住宅用房;該房屋平面圖及原房屋買賣合同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本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產證。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甲方自述建築面積。如甲方自述建築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爲準。

該房屋房產證辦下來時,房屋實際面積與甲方自述建築面積的差別不超過甲方自述建築面積的2%(包括2%)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自述面積差別低於自述面積的2%時,則甲方違約,乙方有以下權利選擇:(低於和不超過是不是同一個意思,按照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計算誤差不好嗎?)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天內依據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必須是出讓,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價格

該房屋總房價爲人民幣:捌拾叄萬元整,(小寫:¥830000.00元)。甲方承擔的契稅、所得稅等均由乙方承擔,在辦理稅費繳納過程中,甲乙雙方

應共同辦理。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採取分批付款的方式,第一次: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貳萬元整(小寫:¥20000.00元);第二次:在甲方辦下房產證並過戶到乙方名下三天內支付人民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整(小寫:¥229000.00元);第三次:在銀行貸款足額打入乙方帳戶後三天內支付剩餘的人民幣:伍拾捌萬壹仟元整(小寫:¥581000.00元)。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該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乙方可進行裝修。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下房產證,並在房產證下來之日起3天內過戶給乙方,乙方辦理銀行貸款過程中需要甲方協助的,甲方必須協助辦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辦下房產證和辦好過戶手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照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若乙方已經裝修等,則甲方還必須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並不限於因此導致發生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後存在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產權糾紛、房屋抵押等任何有礙於此合同實現的情形出現,導致該房屋有任何的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都屬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甲方應在乙方口頭或書面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內應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並另需賠償本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給乙方,因此導致的律師費等額外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3、是否要寫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途徑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雙方在完全知曉和理解的基礎上自願簽訂本合同,本合同共計4頁。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不得違約。

甲方(簽字、手印):(不得代爲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人(簽字、手印):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

二手房買賣在實踐中很常見,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類型。那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應該給購房者提供哪些意見?怎麼才能避免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透過合法程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並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爲;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爲中透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爲中透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爲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諮詢,是指爲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資訊、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諮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諮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爲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爲評判律師執業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第2條 對買賣合同主體狀況的審查

2.1二手房的買受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賣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2.2基於各種財產目的和利益,買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也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還可以設定房屋信託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購買目的,提供優選方案供委託人參考,但是不能代替委託人決策。

2.3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具體的行政措施、辦事流程及規則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及各類規章對買賣主體作了一些資格限制,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所簽訂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或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必須充分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對於有資格限制的交易主體,律師應當提示審查相關主體的資質、許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

(1)交易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應當提示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交易的書面檔案。

(2)交易主體是國有的,應當提示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交易主體是集體企業的,應當提示審查職工代表大會的批准檔案。

(4)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屋的,律師應提示審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5)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屋的,應當提示審查其是否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設立境內機構的證明和來境內工作、學習的證明。

(6)對於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律師應提示其購買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2.5律師應提示: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本集體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第3條 對於權利狀況的調查與審覈

3.1權屬審查

3.1.1律師應當提醒買受人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檔案。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提示其法律上的風險及可能的後果。

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房產證,但是在評估風險後,可以透過信託設計進行交易或在有擔保的前提下交易,對此應當有當事人的另行委託。

3.1.2爲慎重起見,律師應建議買受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覈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同一性,以瞭解擬交易的房屋是否有產權爭議。

不同的城市設定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名稱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師提供諮詢意見前,應當瞭解本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二手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應當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證。

律師在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時應知曉房屋所在地的規定,瞭解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已向轄區的所有房屋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還是向部分房屋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提示買受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事宜。

3.1.3律師應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僞進行審查,及時發現證書的真僞。律師還應對出賣人的身份進行覈查,確定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的出賣人。

3.2共有財產審查

3.2.1律師在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當關注擬交易的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3.2.2二手房屬於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必要時律師應出具範本檔案。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

3.2.3律師應當注意: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爲主,約定個別財產製爲補充的`婚姻財產制度。儘管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爲一人,也應徵求其配偶的書面意見或者由出賣人提交個別財產協議。如賣方稱單身,應要求其提供單身證明,如賣方稱離婚則要求其出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離婚法律檔案對所售房屋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應到出具離婚法律文書的機關進行覈查。

3.2.4律師應當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發生繼承的房屋,應提醒委託人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後,由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簽訂買賣合同。

3.3權利限制審查

3.3.1交易前,律師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必要時律師應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詢。

一般說來,有權查封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房地產採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建設行政管理機關等。

3.3.2無法取得獨立證據的,律師應提示當事人作出沒有權利限制的說明。

3.3.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或告知買賣的風險。

3.3.4律師要提示委託人,出於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的考慮,國家安全部門規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給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關項目辦公室出具准予購房的證明。律師可向房屋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3.3.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師應就交易房屋的類別及性質進行審查,確定房屋的類別。如是央產房,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央產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單位已到央產房交易辦公室辦理了登記備案,否則買賣雙方無法進行交易。

3.3.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或回遷房等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轉、流轉的時間限制、主體資格的限制等。

3.3.8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出售人或買受人行爲能力,以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爲準,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的代理或監護手續是否完備、合法。

3.4他項權利設定審查

3.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定情況。

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律師應當提示:買房人有承擔所購房屋被追及償還債務的風險。

3.4.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3.5優先購買權審查

3.5.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應當審查優先購買權人有無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出售的證明。

3.5.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如果房屋出租的,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爲3個月。

3.5.3如果沒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律師應當提示買賣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爲無效的風險。

3.5.4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律師應提示買受人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3.5.5透過拍賣購買二手房的,律師也應當關注共有權人、承租人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證明,應當關注拍賣程序是否規定了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行使條件。

3.6其他權利限制情形的審查

3.6.1律師應當關注和提示買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買賣。

3.6.2若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還要審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下列禁止買賣的情形之一: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5)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6)有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師應提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於購買時的單價。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以簽訂合同時間爲限;有些即使住滿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經濟適用房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

第4條 房屋質量的審查

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檢視或調查所購二手房的質量狀況。

4.2二手房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鑑定機構鑑定。

4.3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律師不對房屋質量承擔任何責任。

第5條 買賣合同文字的擬訂和審查

5.1律師應提示: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自擬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5.2自擬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賣人戶口的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物業管理費的結清責任;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5.3律師應當提示:房屋的地點和四至、面積、土地使用權、房屋性質、戶型、結構、配套設施、附屬設施、裝飾等,應在合同中敘述清楚,並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准檔案上的記載一致。

出賣方應當出示土地使用證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及其他檔案的原件。

5.4有關街道、樓號等應當使用地名管理機構覈准的名稱。

5.5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和驗收時間、公共維修基金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律師應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對買受人的風險,後支付房款對出賣人的風險。

如果出賣人戶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還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的時間。

5.6律師應提示:如委託人購買小產權房或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並應告知合同無效的後果及處理方式。

5.7律師應提示買受人瞭解所購房屋是否出現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師應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裝修、附屬物及傢俱、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

5.9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詳細的合同解除條款。

5.10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過戶的時間及違約責任,並告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後、房產證取得之前出賣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間被查封,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1律師應提示房屋一房兩售或多售的法律後果,並建議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發生此類違約行爲的違約責任。

5.12因國家實行用地性質管制和建築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經小區內區分所有權人(業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廳、歌廳等商業用途,因此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

5.13由於稅收上的考慮,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5.14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購買的房屋未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爲防止出讓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爲的出現,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還應約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應當由出賣人結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並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後辦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

5.15律師應當提示:當事人可以選擇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若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

若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準確書寫仲裁機構的名稱,如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不能寫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律師還應當提示:仲裁是按照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而且是一裁終局。

5.16律師應當及時關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的變化,並應提示委託人,在辦證中發生的各種稅費應據實支付。

5.1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二手房買賣中發生或應繳納的稅費及繳納稅費的主體。稅費繳納的標準各地有一定差異,且因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時常變化,一般買方在交易時應繳納契稅、印花稅,如辦理貸款應繳納與貸款有關的保險費、評估費等費用。賣方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費用。律師應提示委託人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還會發生出賣人與開發商之間辦證的費用,應在合同中約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人,並同時告知委託人稅費標準隨時可能會變更,實際費用應以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定爲準。

5.18合同簽署應以書寫簽名爲準,但房屋登記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加蓋印章。

5.19如果是賣方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應當附有經過公證的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買方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也應附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6條 中介服務合同審查

6.1律師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務中,委託人注意覈驗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以確保相關人員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與職業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6.1.1要覈驗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業經紀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手續和註冊手續證明。

6.1.2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按照下列程序執業:

(1)向委託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託方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項目,應參照當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制定的示範合同文字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4)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儲存有關資料;

(5)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發票。

6.1.3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有無下列禁止行爲: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範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祕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資訊,或簽訂虛假合同。

(4)採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5)僞造、塗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資訊,採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託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佣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託的客戶之間,透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擡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6.2政府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的指導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服務費由房地產經紀人與當事人在下列收費標準內自行議定,並在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

(1)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買賣的,按成交價的3%以下收取;

(2)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租賃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諮詢服務的,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6.3律師應提醒委託人注意:凡委託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託居間、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在合同中標明名稱、地址、電話和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並簽字蓋章。

6.4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6.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6.6實踐中各房地產經紀組織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律師應提示不應含有以下條款:

(1)中介合同不應捆綁全權代理條款;

(2)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強制締約條款;

(3)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分享違約金條款;

(4)中介機構無權收取定金。

6.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

(1)中介機構如果受託代理銷售,無權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機構現金收購或者變相收購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機構無權禁止和限制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見面和談判,如果拒絕,律師應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實成分。

第7條 抵押貸款合同審查

7.1本項審查一般僅對委託人作爲買受人、需要申請購房貸款的合同。

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覈有關貸款條件和檔案、簽署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組合貸款協議、抵押協議。

7.2貸款銀行一般均要求買受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住房貸款置業擔保公司擔保和商業貸款的保險公司保險。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覈有關檔案,指導買受人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根據有關規定覈對擔保費、保險費。

7.3如果委託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律師應審覈: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是否爲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用於本人家庭自住;

(2)買受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具備相關證明檔案。

律師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公積金貸款的限定性條件的變化,並及時提示委託人。

7.4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期限,律師可提供參考方案,但不能替委託人決策。

7.5若委託人購買非居住房屋,律師應提示只能申請銀行商業貸款,具體貸款條件、金額、期限、利率可與具體貸款銀行談判確定。

7.6若二手房轉讓存在貸款,律師應提示:

(1)出讓人已全部還清貸款並已註銷抵押登記,或沒有貸款抵押,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貸款。

(2)如出讓人未全部還清貸款且尚有抵押登記的,購房人可採用轉按揭或先全額還清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重新申請貸款。轉按揭貸款的一般流程爲:

①出賣人取得貸款銀行轉讓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③提交買賣合同及買受人貸款資料交申請銀行審覈;

④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與受讓方簽訂借款合同;

⑤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

(3)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房屋的買受人)辦理貸款的流程及對買受人主體資格及貸款額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貸款或不能全額取得貸款的後果,並告知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能全額或不能取得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應提示出賣人,如買受人透過貸款支付房價款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對銀行面籤相關的貸款資料。律師同時也應提示買受人,出賣人的共有人不配合辦貸款對買受人所具有的風險。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複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爲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透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裏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裏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裏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爲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裏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爲購銷合同裏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進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裏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裏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標的房屋基本情況

1、位置: 市 區 路 號 。

2、戶型: ;建築面積: ,套內面積: 。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二、房屋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 元整於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四、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後 日內,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 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五、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 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本合同經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見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附件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註明:甲方於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寫:)。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額爲。剩餘,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貸款期限爲年。截止本合同簽訂之日已支付個月的貸款,每月爲:元,共計:元。

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甲方自願將按揭期間的房屋轉賣給乙方。

甲乙雙方現就按揭房屋買賣事宜簽訂條約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於河南省xx市區路(街)號的小區號樓單元樓戶,爲______結構,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爲使用權證號爲

買賣合同》編號爲:,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編號:。

三、現甲方將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轉賣給乙方,雙方商定總轉讓價格爲人民幣元(大寫:)。

四、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元(大寫:)。

五、該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出讓取得,合同一經簽訂,該按揭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同按揭房屋同時轉讓。

六、甲方並將所有與按揭房屋相關憑證(原始購房合同、稅單、繳款憑證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並共同到房屋管理機關備案,公證處公證,以及到所屬物業管理公司登記。

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下個月由乙方按《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號:)》向銀行支付月供。甲方應提供該房屋貸款月供銀行卡及密碼,每月按照銀行規定時間打款至指定賬號。(開戶行:卡號:)。甲方在沒有乙方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有變更或者掛失該卡,無權處置該卡內的資金。

八、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以開發商通知爲準等情形),甲方應負責提前歸還該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及息,迅急辦理解押手續,所有產生的費用應有甲方負責繳納;甲方辦理完產權證後應在十日內爲乙方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完成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餘款。甲方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辦好房產相關手續,視爲甲方違約。

九、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用途、內部結構、狀態、設施、質量等現狀、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無任何隱瞞。

十、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無爭議,除銀行按揭外無任何擔保抵押及房產瑕疵,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十一、本合同簽訂後即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乙方辦理過戶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對此房屋享有所有權,更不得再次出售該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餘款期間,因自然升值,貶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擔風險,甲方不得從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違約,應支付乙方以該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另以乙方實支總款按銀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資金佔用費。

十四、甲方因其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違約行爲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約定違約金後,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未按期履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十五、上述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無條件協助提供乙方辦理與過戶有關的相關手續。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共同約定的管轄法院xxxxxxxxxx人民法院起訴。十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相關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共有權人: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繫電話: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買方):***,公民身份號碼:****************。

甲方擁有位於**號的房屋一套、柴間,產權面積分別爲1*3.88平方米、*.76平方米(包括公攤在內)。現甲方將該房屋賣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及產權情況

1、甲方房屋座落於*****的房屋一套、柴間,產權面積分別爲1*3.88平方米、*.76平方米(包括公攤在內),房屋結構爲框架,用途爲住宅。

2、甲方房屋在出讓前不存在任何抵押、債權債務等權利瑕疵。如有出現任何權利瑕疵,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甲方爲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應確保有權出讓該房屋。

第二條交易價格及付款方式

1、房屋售價爲人民幣元。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元給甲方,甲方應出具收款憑證。

3、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再付購房款人民幣。

4、在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變更登記爲乙方之日,乙方付清剩餘購房款人民幣元。

第三條房屋交付

1、甲方應在乙方付清款項時,立即將該房屋的房產證、門牌證等有關權利證書交付乙方,並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產權變更登記

1、該房屋變更登記到乙方名下所需繳納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水電過戶等手續。如甲方故意拖延的,甲方按每日人民幣**0元,賠償乙方的損失。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款項的,逾期達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後,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拒絕履行交付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退還全部已支付的款項,並按月利率1%計算已支付款項的利息作爲違約金。

3、如出現本合同第一條第2項情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已支付款項的三倍賠償乙方的損失。

第六條其他事項

1、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處置,包括贈與、轉讓、出租、或從事商業活動。

2、當房屋因城市規劃再次面臨拆遷安置時,拆遷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3、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生效及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2、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附件是合同重要組成部分,附件一爲甲方身份證複印件,附件二爲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另行約定。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