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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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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指的是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下面是法律事務委託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1】

委託人:

受託人:,聯繫電話:1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在我(單位)與 因 糾紛一案中,作爲委託人的代理人,參加本案的非訴調解和訴訟程序中的一審、二審、執行活動,代理權限爲特別授權代理:

即在非訴調解活動中,全權代表委託人與相關各方進行協商、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領取賠償款。

在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訴訟,有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爲立案,修改訴狀,提交、簽收法律文書,領取涉案款項。

  委託人:

  年 月 日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2】

合同編號:2014第 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張興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劉其軍 爲 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與 重慶同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一案在下列第 1至2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4.再審; 5. 。

第二條 委託權限爲本條所列第 × 項:以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書面授權委託書爲準。

1.特別授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2.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的編號爲 ×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

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

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內容除外:(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資訊和資料;(3)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資訊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

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貳拾萬元整 。

2.差旅費

乙方按照下列第 3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乙方律師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憑票由甲方報銷。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 3日內向乙方支付壹拾萬元,合同簽訂後60日內或一審開庭前,以先到期爲準付餘下的壹拾萬元。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1) 甲乙雙方是按訴訟標的2000萬確定的代理費,合同簽訂後,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訴訟標的,但無論訴訟標的增加或減少,甲、乙方均不再要求調整第五條1款確定的固定收費20萬元的約定。

(2)反訴後,若判令重慶同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停工損失合計超過

了2000萬元,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甲方另行按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3)合同簽訂後,乙方給甲方的代理服務範圍包括一審、二審,若案件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返還或部分返還代理費。

(4)因甲方是與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故乙方指派律師是

以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或職工身份參加訴訟,相關的授權委託書由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但代理費實際由甲方支付。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爲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 2 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 貳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聯繫電話: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