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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調整工作崗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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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此種調崗是否屬於公司的用工自主權?

「合同法案例分析」調整工作崗位問題

某公司因減產縮編需要,將原從事管理工作的幹部員工,在維持其原福利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將其工作崗位調到生產線從事製衣工作。

【案例分析】:

案例中員工原來從事的工作與調整後的工作已經從根本上發生的變更,且該種變更完全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所導致的,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應當具備一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如確因爲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員工不同意變更,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單方去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而應當在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律師建議】:

(1)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情形:

雙方協調一致時單位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③保密協議有關於員工“脫密期”工作崗位變更約定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④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確有必要的合理調崗。(如薪資待遇不變,工作性質不變,企業內部有關聯的部門之間的調動)

(2)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可以對員工進行調整的幾個工作崗位進行羅列,並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在這幾個崗位中對其進行調動。

(3)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調崗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必須要透過書面形式進行,且要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