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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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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分析兩個有關合同法的案例,希望能夠加深大家對合同法的理解!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援,爲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爲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 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爲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爲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應當視爲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爲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爲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爲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爲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爲準。

  案例二:

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後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半年後,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覈合格後才能轉正。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爲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後即可入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爲了儘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後與丙入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後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爲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並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於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於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餘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孃家居住。半年後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佔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並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後,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於戊。

問題:

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麼?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3.甲丁之間存有什麼法律關係?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麼?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麼?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麼?

1.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人的行爲,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範圍。

3.(1)甲丁之間屬於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並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因爲丁爲僱主,應對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於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因爲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爲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佔有人,有權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