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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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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物業管理活動得以實現的一個基本的法律檔案,依法共同遵守並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是業主、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呢?請看下文。

解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 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而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爲了維護合同行爲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確保合同基本原則的實現,各國民事法律都建立了違約責任制度。以爲合同中民事權利的實現提供切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也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發生的責任。違約即是指當事人違反其約定的義務。因此,違約責任以存在合同義務爲前提。例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要按月交納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就構成違約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要求業主履行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的違約責任,同時要業主承擔繳納滯納金的違約責任。當事人間無約定的合同義務,也就不會發生違約,當然也就不能成立違約責任。

2.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違約當事人一方依法應承擔違反合同的不利後果,這種後果爲財產性的。因此,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而不能是非財產責任。

3. 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因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存在爲前提,而合同義務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爲合同義務人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特定當事人就是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當然,當事人一方違約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爲或者上級機關的行爲造成的,但於此情形下也應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可以在承擔責任後以債務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級機關追償。例如,業主用租約或其他形式約定由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而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卻不按時交納,造成了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的拖欠,物業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找業主承擔未按時交費的違約責任,業主也只有先承擔違約責任後,再追討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

4. 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不同於侵權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決非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形式不同,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也不同。就各種違約責任的共同要件而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爲違約行爲和過錯兩類:

(一) 違約行爲

違約行爲,又稱爲違反合同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義務人完全未履行合同義務,例如,義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因無能力履行合同義務。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條件,是指義務人雖履行合同義務,但其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例如,業主雖然履行了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合同義務,但交納的物業管理費卻遠低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應該交納的標準,或者不按規定的時間交納等等。

違約行爲可以是積極的行爲,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爲。例如,業主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得違章裝修的規定,違章裝修,爲積極的違約行爲;業主違反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而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爲消極的行爲。

廣義的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合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向另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在物業管理招投標中標後,要求更改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等標的的行爲就是典型的預期違約。發生預期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屆滿前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又例如,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屆滿,物業管理公司自動撤除自己公司的員工,而停止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也屬於預期違約。

違約行爲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違約形態有以下三種:

1. 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屆滿至後,合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爲。拒絕履行是一種公然毀約行爲,因而是一種極嚴重的違約,違約的過錯程度較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重。

2. 不適當履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不適當履行包括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或者規定的條件的行爲;狹義的不適當履行僅指合同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履行合同的行爲。

3. 遲延履行,是指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期限而延遲履行合同的行爲。

(二) 過錯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違約責任也以過錯責任爲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有違約方有過錯時,才能發生違約責任。但是,在違約責任中,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爲,就推定其有過錯,違約方須證明自己在違約上沒有過錯。

除上述條件外,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時,還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 當事人另一方受到損失。損失僅指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的減少,而不包括精神損害。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2. 另一方的損失與一方的違約行爲有因果關係。只有另一方的損失是因違約方違約造成的,即違約與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爲違約當事人只對自己的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損失並非違約方的違約行爲造成的,則違約方並不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三、 物業管理的違約責任形式

物業管理合同的違約責任具體的形式就是指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 繼續履行合同,即強制履行合同,是指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後,另一方得請求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合同義務,以實現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預期目標。從合同的本質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於促進交易、保護交易、救助交易。當一項交易出現問題時,合同的作用就象醫生治病一樣盡力使交易脫離危險及重新獲得新生,而不是動輒將其扼殺。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種補救方法。在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後,請求強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賦予另一方當事人的一項權利。

2. 採取補救措施,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補救措施予以補正。例如,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作好公用設施維修養護,業主、業主大會可以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對公用設施重新進行維修養護或者進行修理、更換等等。合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若於履行期內完成予以補正的,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若於履行期屆滿後完成的,違約的合同當事人還應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

3.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例如,業主、業主大會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不與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者在中標後要更改物業管理費這種招投標的核心內容,物業管理公司就有權按照招投標的約定要求違約的業主、業主大會支付違約金。又例如,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雙方約定,經過約定的期限,物業管理服務要達到某種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屆滿後未達到,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4.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對方損失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濟措施。它既可以與其他責任形式並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賠償範圍的約定,可以是對具體賠償數額的約定,也可以是對損失計算方法的約定。只要合同中有關於賠償的約定,當事人就有權依約定請求違約方賠償。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未約定賠償範圍的,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可得利益損失,但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違約方違約後,對方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而沒有采取適當措施的,無權就因此而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方違約同時受到損失和利益的,在計算損失時應扣除其所受利益。

賠償損失,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

四、 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

違約責任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民事權利救濟措施,是合同權利的公力救濟,違約方只能無條件地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就是法律的強制性。合同法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明文表述爲嚴格責任,即不以過錯爲要件,當然也不需要證明什麼過錯。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沒有價錢可講。要求免責,唯一的一個途徑是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如果證明了有免責事由就給予免責,證明不了,就追究責任。這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認真地對待合同,嚴格遵守合同、合同法、合同紀律。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民法的精神,自己約定的違約責任一旦具備了該條件就要承擔責任,不需要講其他什麼理由,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這一點與一般的侵權責任不一樣,因爲侵權責任通常發生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

通常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第三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未及時通知的,應就未及時通知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以下情況屬於不可抗力:⑴.自然災害,即天災人禍類的事實,例如,地震、颱風、洪水等,但對臺風而言,明知颱風可能會使廣告牌或建築物的某一部分吹落而墜地,卻不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這種不作爲的行爲屬於濫用不可抗力的免責權,同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⑵.某些政府行爲。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政府頒佈新政策、法律和採取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⑶.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戰爭等。

2. 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中免責事由出現。免責條款是合同條款之一,其目的是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因而當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出現時,第三人可依其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減輕責任。但是,免責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一樣,必須具有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否則不能有效,違約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3. 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若雙方都有過錯,都違反合同,則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承擔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