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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勞動合同關係及工傷認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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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合同案例:勞動合同關係及工傷認定案例

某市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僱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後,認爲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爲工傷進行舉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於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爲工傷。六建公司不服,經複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爲建築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僱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後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並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係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