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投資者需要警惕投資合同的默認選擇

學問君 人氣:9.26K

投資者需要警惕投資合同的默認選擇。由於投資合同中的“默認選擇”項目,往往因容易被忽視而頻頻造成投資者權利受損,投資者應謹慎投資合同的默認選擇。爲了更好地維護我們的權益,我們投資者要謹慎看待投資合同的默認選擇。

投資者需要警惕投資合同的默認選擇

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購買基金孰真孰假

來自內蒙古證監局的消息顯示,自2015年4月底始,內蒙古證監局陸續收到“12386”業務系統轉發的相關投訴6起,均投訴某證券公司營業部挪用客戶資金購買基金的事宜。經討論分析,內蒙古證監局對該證券公司部分營業部開展現場檢查。

經檢查發現:一是客戶資金無法即時可取是由投資“某基金”所致,參與該基金投資後,資金“T+0”可用,“T+1”可取;

二是投訴者均爲網上開戶,調取電子記錄發現,證券開戶流程中確有相關貨幣基金投資協議,用以將客戶閒置資金用於購買“某基金”,且基金業務有關合同均經客戶簽字確認;

三是經調查人員模擬網上開戶流程發現,參與“某基金”投資爲該公司網上開戶電子合同中的默認選項,如客戶不對選項加以修改,則視客戶默認將閒置資金投資於該貨幣基金。

“默認選擇”是真兇

至此,衆多投訴事件背後的“真相”水落石出。一方面,投資者在開戶合同審閱中留有疏漏,造成自身在未明確合同條款情形下即簽字確認;另一方面,該公司開戶流程中存在瑕疵,易致投資者“誤操作”。

最終,在內蒙古證監局的督促指導下,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訴者反覆溝通,雙方達成協商和解。經此“一訴”,公司修改了開戶流程,使業務流程得以規範,服務質量得以提升;更爲重要的是,得益於“12386”熱線渠道的暢通,投訴維權的時效性和透明度進一步強化,投資者在肯定投訴辦理結果的同時,也認識到審閱合同知曉自身權利義務的重要性。

期貨公司應盡到通知義務

同時,伴隨着期貨市場的日漸活躍,一些投資者投訴也與之相關。來自廣東證監局的消息顯示,投資者張某向12386證監會熱線投訴要追究某營業部強行平倉的責任,原來在2014年12月1日10:07,該營業部在沒有通知張某的情況下,對其持有的'24手豆油Y1501進行強平,造成損失。

張某認爲營業部違規操作,經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覈實,原來當年11月28日外盤行情出現暴跌,導致12月1日開市後國內期貨市場豆油合約行情直逼跌停板,張某的風險率驟增,其保證金比例已經低於交易所的標準。公司風控人員覺得張某帳戶風險非常高,若不及時強平,將給張某本人甚至給公司帶來損失,因此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直接對其帳戶採取了強平措施。

情況弄清楚後,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向該營業部負責人指出,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已明確約定期貨公司強行平倉前要通知客戶,期貨公司負有履行通知的合同義務。因此,期貨公司在強行平倉前,一定要先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要求客戶自行平倉,期貨公司如不履行通知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隨後,期貨公司主動向張某賠禮道歉,並就張某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