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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履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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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是保險合同的履行嗎?你對保險合同的履行了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保險合同的履行的知識,歡迎閱讀。

保險合同的履行知識

一、投保人義務的履行

(一)如實告知義務

該項義務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內,對已知或應知的與危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險人實現其權利的必要條件。根據2009年修訂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說明我國對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實行“詢問告知”原則,即指投保人只須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作如實回答,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因無須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視爲違反告知義務。

(二)交納保險費義務

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義務,通常也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投保人如果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此項義務,將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以交付保險費爲保險合同生效條件的,保險合同不生效;對已經成立的財產保險合同不僅要補交保險費,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否則,保險合同終止;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未能按時交納續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將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超過中止期未復效者,保險合同終止。

(三)防災防損義務

保險合同訂立後,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有權對保險標的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對保險標的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四)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決定是否增收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若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對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導致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義務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被保險人之於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爲了保證這一基本職能的體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單證號碼等通知保險人。這既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項義務,也是其獲得保險賠付的必要程序之一。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的履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但法律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及時”應以合同約定爲準,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時限。

(六)損失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進行損失的施救,防止或減少損失。保險人可以承擔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七)提供單證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包括保險單、批單、檢驗報告、損失證明材料等。

(八)協助追償義務

在財產保險中由於第三人行爲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保留對保險事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並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代位求償所需的檔案及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

(一)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最基本的義務。這一義務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爲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在人身保險中表現爲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給付保險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財產保險中的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中權利人因義務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引起的各種費用,包括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爲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查勘、檢驗、鑑定、估價等其他費用。

(二)說明合同內容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對責任免除條款必須明確說明;否則,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

(三)及時簽單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及時簽發保險單證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單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也是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單證中應當載明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四)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義務

保險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對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業務情況、財產情況、家庭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負有保密義務。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也是保險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拓展】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於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後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產生的法律後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

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

2.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