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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負責人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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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負責人要判多少年?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爲。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於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爲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爲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鑑於傳統觀點認爲,欠薪僅僅爲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爲,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爲刑事犯罪,爲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爲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爲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成爲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1997年後最大規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羣衆利益的行爲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爲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