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工資查詢>

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編造1萬多元加班工資

學問君 人氣:1.5W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辭職員工勝訴,法院判決單位向其補足加班工資

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編造1萬多元加班工資

企業要求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工作,都會按照一定的標準向職工發放加班工資。但最近崑山的小金辭職後向公司討要加班工資時卻遇到了單位的阻撓。在討要加班工資無果後,小金將原單位告上了法庭。最終,崑山法院法官識破“玄機”,依法判決單位向小金補足加班工資。

原來,小金辭職時拿到了自己的加班工資,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實發的加班工資與他預計的出入很大,於是小金想找單位討個說法。可是幾番周折都沒能得到合理的答覆,一氣之下小金將單位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金拿出了一組工資條,工資條上記載了小金的工資標準是2500元/月,由1800元基本工資、200元崗位工資、50元全勤獎以及450元加班補助組成,另外再加500元績效工資,合計小金每月到手3000元。

關於單位有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也拿出了小金入職以後每月的工資明細表,表上顯示小金的工資是由1370元基本工資、1130元一類加班補助、500元二類加班補助組成,合計同樣是3000元。公司表示一類加班補助和二類加班補助共計1630元,就是每月向小金髮放的加班工資。

公司的這種說法讓小金難以接受,他認爲,自己實際拿到的加班工資只有每月450元,何來1630元之說?小金表示,根據自己實際加班時間,應當得到的加班工資遠遠超過目前拿到的數額。法庭上小金和公司對對方的證據都不認可。鑑於普通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法官要求單位繼續提交小金上班期間的考勤記錄和某月份全部員工的工資明細。法官拿着單位提交的考勤記錄和全部員工的工資明細表,與之前小金的工資明細表一比對,終於從中發現了“玄機”。

原來,公司將小金的工資拆分成了“基本工資”和“加班補助”,其中所謂的“基本工資”1370元僅僅是崑山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扣除這一項最低工資,剩餘部分都歸爲加班工資。這樣一來,儘管小金依然是每月3000元,但是單位做的這一番“手腳”,卻營造出多給了加班工資的“假象”。可“假象”終歸只是假象,因爲加班工資是根據基本工資和加班時間計算出來的,單位編造了加班工資,卻無法與考勤記錄的加班時間對應起來,根據考勤記錄上記載的加班時間根本無法得出單位所說的加班工資的數額。

而且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那份全部員工的工資明細表上顯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等公司高層的基本工資只有1370元,卻拿着高達1萬多元的加班工資,就算“高層們”每天24小時不休息,也不可能拿到如此離譜的加班工資。

最終法院按照可信度較高的小金的工資條,判決單位向小金補足加班工資。

爲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