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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最低工資標準2015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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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日報報道,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5日發佈消息,經省政府同意,從1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蘇州最低工資標準2015新規定

月最低工資標準,蘇州、無錫等一類地區1630元,增加150元;二類地區1460元,增加180元;三類地區1270元,增加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4.5元,增加1.5元;二類地區12.5元,增加1.5元;三類地區11元,增加1.5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此前,全國已有17個地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14.1%,其中上海以1820元領跑全國。

本站小編提醒您注意:

1、所有用人單位均不得違反

《通知》特別強調,最低工資標準是剛性要求,所有用人單位都不得違反。經營正常的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爲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同時,企業應透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共決和增長機制。

2、試用期也不得低於此標準

《通知》還強調,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標準。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最低工資不含加班費等福利

最低工資標準究竟包含什麼?最低工資裏不包含加班費、津貼以及相關福利等,爲應發標準,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佈。

據瞭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爲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爲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透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