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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湛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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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湛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2015

編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市政府日前發出《關於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據瞭解,我市這次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全省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我市和韶關、河源、梅州等11市爲第四類標準地區,調整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每月1210元,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2元。我市上次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時間是2013年5月1日,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每月1010元,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0元。考慮到兩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增幅分別達19.8%和20%。同時,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本次調整設定了近兩個月的緩衝期,便於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提醒全市各類企業要主動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希望職工不斷提高自身能力,理性維護自身權益,希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新標準的執行。

據悉,市人社部門將在今年5月1日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後,就新標準的執行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新標準。

溫馨提示: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試用期的工資具體數額雖然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政府公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