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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最低基本工資調整2015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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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江蘇蘇州最低基本工資調整2015最新規定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透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2015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尚未有最新消息,爲大家整理了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2014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4)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4〕319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並報省政府同意,從2014年11月1日起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1.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530元/月調整爲1680元/月。

2.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3元/小時調整爲14.5元/小時。

3.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項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督察力度,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佈。

據瞭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爲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爲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透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