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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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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月21日發佈消息,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與省一類地區同步上調140元,由原1680元/月調整爲1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一類地區標準,由原14.5元 /小時調整爲15.5元/小時。

目前蘇州最低工資標準爲1680元,這個標準是去年11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

翻看前幾年的數據,20xx年蘇州月最低工資標準僅850元,隨後從960元,到1140元,到1370元,到1530元,再到最低1680元,一直在提升。

我們也可以參考一下國內其他省份的情況。下圖14個省(市、自治區、特區)都在今年調整了。可以看到,在本次上調前,蘇州的最低工資標準1680,放在全國範圍比較也是靠前的。

從以往來看,每次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後,都會帶來新一輪薪資普漲,尤其是服務、製造等行業的用工成本會進一步提升,進而影響到市場價格。簡單說就是,麪館服務工資漲了,那麼一碗麪的價格也會略微上漲,也就是所謂“水漲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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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最低工資的勞動者工資上漲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以標準調整後,直接受影響的就是拿着最低工資的勞動者們,恭喜你們,工資會“簡單粗暴”地上漲哦!

市民馬阿姨在學校從事後勤工作,她現在拿的工資就是調整前的最低工資1820元,“下個月

起,我工資就要直接漲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爲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員工或拿到更多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時以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那你到手的錢就變多了。

頂崗實習工資、試用期工資可能隨之上漲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就很明顯了,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後,按該標準領取頂崗實習工資、試用期工資的人會漲薪哦!

如果單位停工、停產,發的工資要增加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

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