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調研報告>

目前徵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調研報告

學問君 人氣:2.51W

信貸徵信建設是一項涉及面廣、內容複雜、技術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與挑戰性的一項系統工程,信貸徵信建設具有廣闊的社會性。近日,我們對晉中市轄內20__年1—10月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爲載體的信貸徵信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透過檢查,我們發現,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徵信體系建設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徵信體系建設的穩步推進,應引起重視。

目前徵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調研報告

一、當前轄內徵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失

徵信體系建設涉及到政府、銀行、企業、個人資訊及相關活動記錄,徵信法規的缺失對徵信活動的順利開展將產生一定影響。目前,徵信體系建設的唯一依據是《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性的徵信法規尚未出臺,使得徵信業無規可循。由於徵信機構缺乏權威性及相應法律地位,導致信用數據徵集困難。而且,經過5年的實踐檢驗,《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還不夠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辦法》中的罰則規定不夠細緻,執行過程中容易引起爭議。如罰則中只規定了對商業銀行違規現象的處罰額度,而未考慮違規數量的因素;對於存在多種違規現象的金融機構能否並罰沒有明確規定;由於工作失誤造成錯誤資訊的登記上報與“登記上報虛假資訊”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對不參加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金融機構僅給予1至3萬元處罰起不到強制其參與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作用;對使用代理服務器報送數據的金融機構,其遲報責任在上下級行之間未做明確的界定等。

二是對借款人不具備強有力的約束手段。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是一個數據實時更新的系統,而《辦法》中缺乏制約借款人基本概況資訊更新的有效手段。如當借款的要素資訊發生變更時,借款人應及時到人民銀行進行變更處理,但是對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借款人,《辦法》中未規定應如何處理。貸款卡管理實行集中年審制度,當借款人不參與年審或年審不合格時,《辦法》中規定可對借款人的貸款卡給予暫停,暫停期間金融機構不能給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但同時又規定借款人可申請貸款卡解停並未對解停手續及時間給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補辦年審合格後即給予解停,則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實際需要隨時辦理年補,集中年審制度將名存實亡。

三是《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沒有明確規定除了宣告破產、解散、依法被撤銷外,對於借款人的哪些“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可以註銷貸款卡,也沒有具體規定貸款卡註銷暫停的時間及解停的標準。同時,徵信體系中信用資訊來源主要是各金融機構,且大多資訊是在客戶不知曉的情況下采集的,極易觸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影響了徵信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2、金融機構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

由於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對徵信體系建設認識不足,在貸款時對企業有無貸款卡不予強調,致使借款人對辦理貸款卡或年審貸款卡認識不到位,積極性不高,觀念淡薄,不少企業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時纔想起到人民銀行辦理貸款卡或年審貸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貸款查詢制度,也沒有對與其發生信貸業務的企業透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貸款卡狀態及資信情況,從而出現了個別金融機構向持無效卡或無貸款卡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現象。如,在檢查中發現,所查金融機構共發生無效卡放貸109筆,金額1.82億元。還有個別金融機構沒有按照企業的原始憑證進行錄入,所錄貸款收回、發放的金額與原始憑證不符,存在錯錄、並筆錄入企業貸款的情況,

3、網絡建設不完善,影響系統的正常執行

一是各機構的資訊平臺之間缺乏相容功能的轉換接口程序。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從一開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機構自成體系的“小系統”的基礎上,各機構的資訊平臺之間缺乏相容功能的轉換接口程序,相關數據主要靠手工採集,需要各金融機構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而且極易形成遲報、漏報的現象。而《辦法》作爲約束各金融機構規範操作的配套措施,雖然規定了不少處罰條款,如對於遲報、漏報等現象,人民銀行可依據《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但由於系統網絡本身的缺陷,導致各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許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銀行無法按《辦法》規定進行嚴厲制裁,只能象徵性進行處罰。而且,目前各金融機構中只有城鄉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使用人民銀行統一開發的程序版本,其餘工、農、中、建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是使用各自開發的程序版本,給系統的統一升級和日常管理造成諸多困難。

二是系統上報的網絡不暢通。基層人民銀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常常因數據傳輸接口出現故障,企業在辦理貸款卡時所錄入的數據和資料不能及時寫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的數據庫中,使得人民銀行上下級系統數據庫所記錄的資訊不一致,其他金融機構查詢、下載企業資信資訊和貸款卡資訊缺乏了時效性,造成所查詢到的企業資信資訊不完整。在這次檢查中,所查金融機構數據遲報463筆,金額10.52億元,佔全部業務量的6.7;集中上報業務356筆,金額4.37億元,佔全部業務量的2.78。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由於在推廣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過程中,考慮財力負擔問題,沒有建立內部網絡系統,採用以縣聯社集中錄入的辦法,造成大量數據錄入的遲報、漏報和集中上報。在這次檢查中發現,農村信用社共漏報數據164筆,金額13166萬元;遲報數據115筆,金額13129萬元;集中上報數據83筆,金額9798萬元。再如,農行縣級支行所有數據上報均由二級分行統一上報,基層行不直接上報,對是否按時上報、上報成功與否均難以掌握,而二級分行由於接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數據上報的準確性。

三是未建立縣級金融機構查詢企業貸款卡資訊的渠道。目前,各縣級金融機構都有自己的信貸管理系統(CMS),作爲其地區機構的前臺終端,透過內部網絡實時上報貸款業務數據;然後由其地級金融機構彙總寫入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的數據庫。但是,縣級金融機構只能查詢到企業在本系統內的貸款資訊,卻不能利用銀行信貸諮詢系統查詢某企業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資訊。換句話說,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僅僅在地區一級金融機構使用,沒有推廣到縣級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需要由其上級行查詢人民銀行信貸諮詢數據庫,這種情況下,基層金融機構不能及時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給貸前調查、貸後追蹤檢查帶來衆多不利影響,使得系統的功能不能正常發揮。

4、系統服務面較窄,錄入資訊量不足

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因而目前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主要是爲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的資信諮詢服務,還未面向全社會,只完成了對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信貸資訊的登入,對銀行發放的消費性貸款以及個人資信資訊還未登入。從而使一部分貸款遊離於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之外,如消費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農戶貸款、自然人貸款,致使基層各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資訊和貸款監督管理出現真空。而且,從當前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所錄入資訊內容看,多數只是錄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資產負債情況,諸如企業破產、倒閉、納稅、訴訟等社會資信資訊尚未全部納入到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

5、系統所錄入資訊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企業在辦理貸款卡時所提供的資料,除驗資報告、開戶許可證、貸款情況能提供出相關的發證部門以外,企業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情況以及有關企業的社會信用狀況都難以確認其真實性,尤其是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狀況、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沒有一家認定部門能加以確認,這樣就使得系統所錄入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滲入”了水分,從而很難保證資訊資料的真實、有效。

二、進一步完善徵信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

1、進一步加強徵信法規建設

第一,儘快完善現有的法規。人民銀行應根據法律條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銀行信貸諮詢系統管理辦法》,儘快出臺《銀行信貸登記諮詢制度實施細則》,增強法規制度的可執行性。而從長遠看,爲配合整個社會徵信體系的建立,應組織經濟專家、法律專家着手製定專門的信用登記諮詢管理法律法規

第二,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則。一是要明確徵信機構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規範資訊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關操作;二是要規範化管理政府、企業、個人資訊披露行爲,界定國家安全資訊、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以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界限,確保各類資訊在各自的軌道上執行。

第三,法規要能體現信用等級及有關指標。一是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企業信用分類標準,使徵信與資訊披露有法可依,同時可以方便公衆對信用資訊的識別;二是建立個人資訊徵用機制,用法律的形式強制個人資訊徵集,明確個人信用數據的層次,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隱私權;三是規範徵信數據採集行爲和資訊加工標準,改變目前評估機構對企業評級結論差異較大的狀況,真正建立一個客觀、公正、嚴密、高效和服務周到的徵信體系。

第四、確保徵信資訊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由於我國目前在個人信用資訊等方面的記錄還比較少,相對於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來說,我國發展徵信業在徵信資訊的有效性方面,將在一段時期內表現爲質量不高,資訊量匱乏,資訊的收集、傳送、更新不及時,信用資訊沒有發揮出其效能等。這就使得我國在徵信立法中,要對資訊的採集等一系列環節做出嚴格的規定,避免由於信用資訊的缺乏或不真實,而影響信用評估的效力。

2、進一步加強對接口行軟件開發的管理

目前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採用接口方式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這一方式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接口行入庫的數據不規範,在人民銀行端的檢索過程中出現大量錯誤數據資訊,需要與接口行反覆協調修改;部分接口行由於自身系統存在問題,經常出現遲報情形。而當接口行程序出現問題時,由於人民銀行業務、技術人員不掌握其信貸管理系統及接口軟件情況,無法提供業務、技術上的支援與指導,只能督促其儘快解決問題並向上級行反映,導致問題解決速度緩慢,影響了整個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穩定執行。隨着各商業銀行業務拓展速度的進一步加快,其系統升級步調會更爲頻繁,將給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建設工作增加不穩定因素。建議總行加強對接口行接口軟件開發的管理,要求接口軟件必須始終符合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要求,如果接口行無法滿足這一要求,則需要取消接口軟件報送數據方式,統一使用人民銀行開發的軟件。

3、構建“三位”“一體”的資訊平臺,充分發揮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徵信功能

要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在覆蓋全國、聯網通用的優勢,深化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本身的應用功能,在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上建立金融公共網絡資訊平臺,定期公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求資訊和惡意逃廢金融債務企業名單,以豐富人民銀行視窗指導工作平臺,維護金融債權安全。同時,要把貸款卡的功能延伸爲集企業資信狀況、誠信納稅、依法經營等多種信用資訊於一體的綜合性信用卡,卡上登入的資訊擴充到企業所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涉及誠信度方面的所有內容,應包括銀行、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等各個部門改善網絡執行環境,把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建成真正意義上企業徵信檔案資料庫。而且,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應設定監測功能,使金融機構一旦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企業發放貸款,系統能給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