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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市勞動合同制度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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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情況

關於我市勞動合同制度調研報告

我市自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來,我市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使之健康發展,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市已經基本確立。以勞動合同爲契約確立勞動關係的新型用人機制爲我市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加強勞動管理,減少勞動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調查顯示全市在崗職工131488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119912人。其中女職工62156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54603人;35歲以下的職工49201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職工26991人,已籤勞動合同的25139人;36—39歲的職工29884人,已籤勞動合同的25821人。其中女職工11502人,已籤勞動合同9709人;40—44歲的職工26435人,已籤勞動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職工11264人,已籤勞動合同9413人;45歲以上的職工25968人,已籤勞動合同23459人。其中女職工12399人,已籤勞動合同10342人。

二、我市勞動合同制度推進情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我市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始於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後,10年來勞動合同制度經過了從不被人們瞭解到現在自覺執行的階段。

一是宣傳《勞動法》提高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認識。借宣傳“勞動法”之機,積極組織宣傳車,製作宣傳板面,設立諮詢臺,印發宣傳品、宣傳勞動合同的意義,使廣大職工羣衆逐漸認識到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勞動力隨着生產發展的變化,在各行業各部門之間合理流動,同時又要在一定時期保持相對穩定性,勞動合同制的建立有利於企業自主權的實現、有利於勞動者全面提高和實現自己的價值、有利於勞動生產力的提高、有利於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二是積極參與工作,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初期,工會組織認真落實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積極配合市勞動部門就把加強和規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採取了點帶面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先在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企業、國有轉制企業及集體企業。選擇試點指導企業專門制訂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配套制度。如我市的3515工廠、漯河捲菸廠、冶金設備有限公司、雙彙集團、漯河直屬庫、銀鴿公司等企業先後制定了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3515工廠先後制訂了《全員勞動合同暫行規定》、《上崗(聘用)合同管理辦法》、《未簽訂合同職工管理辦法》等規定,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範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該廠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296人,未發生一起爭議。漯河捲菸廠在1995年7月透過了《漯河捲菸廠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細則》,並多次修改和補充,最新一次修訂是在

2004年10月6日,又一次修訂並指定專人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依法履行訂立、終止、解除、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同時還利用計算機現代手段建立勞動合同臺帳。世林(漯河市)冶金設備公司於1998年11月轉制後,公司新出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並下發了《關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職工中籤長期合同的(10年以上和無固定期)佔70%,5年以下的佔30%。建立了勞動合同臺帳,利用計算機進行動態管理,以隨時掌握勞動合同情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三)工會積極配合政府,加強勞動合同的監督,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自1995年始,工會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近幾年來,加強了監督檢查力度,2004年至今透過檢查補籤勞動合同23269份。今年上半年我們配合市勞動部門共組織開展了四次專項檢查活動。一是春節期間開展了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和工資支付情況的專項檢查。共檢查用人單位598家,涉及人員31000人,補籤勞動合同3200份。追回農民工工資369.8萬元。二是開展了爲期一個月的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檢查行動,有力地打擊了“黑職介”,透過檢查,對15家非法職介結構予以取締,三是5月份在全市開展了磚瓦窯場礦山企業勞動用工及勞動合同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檢查全市313家磚瓦嘗涉及勞動者2.19萬人,個體作坊192家,涉及人員1800人,追回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7.5萬元,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5份,糾正用人單位不合理規章40條。四是從6月份至目前在全市正開展清理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專項檢查行動。全市抽調市勞動局、市總工會的專兼職監察員和監督員70人,現已檢查用人單位368家,清欠社會保險費897萬元。對涉及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案件及時處理。如:2005年5月市一旅行社招聘一名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壓金3000元。在檢查中我們嚴厲指出:勞動者有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以收取押金來約束員工,就侵犯了勞動者自由就業權和勞動權。根據《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監察支隊依法向該旅行社下達了《詢問通知書》《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及時退回了押金。與員工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合法規範的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管理。再如:市一家房屋建築公司,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並且拖欠156名農民工工資,爲及時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建設領域農民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時覈實了農民工工資。依法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直接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60149元。

與此同時,我們還加大日常巡視監察工作,尤其加大對建築、沿街門店勞動合同制度的巡查力度,並在建築領域實行公告牌提示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積極受理職工羣衆投訴、舉報。今年上半年,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工會共受理職工羣衆投訴舉報案件303起,結案率達98%。檢查用人單位756家,涉及勞動者4.42萬元;補籤勞動合同8120份,追回被拖欠的社會保險費897萬元;下達各類法律文書351份,行動處罰30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5起,清理童工25人;取締非法勞務中介機構17家,糾正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條款500條。

三、存在的問題

(一)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及履約率低。我市非公企業,招用的職工大都屬於農村富餘勞動力,空閒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而企業在效益好時就招人,效益不好時就隨時辭退職工,企業不願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既使簽了勞動合同也是一文空紙,也不履行,使勞動合同成了擺設。使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

(二)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由於非公有制企業人員流動大,企業僅限於與職工簽訂合同,但職工頻繁的流動和企業隨意的`解僱行爲,使得企業勞動合同手續難以完善,企業也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如我市華強塑膠公司,正常用工一般保持在1萬人左右,但每天要求辭工或不辭而別的勞動者不乏其人。目前該公司與大部分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於頻繁的辭工,使得勞動合同簽訂難、履約難、管理更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勞動者法制觀念淡薄,認爲“幹一天活拿一天工資”對簽訂勞動合同認識不足。同時來去自由,也不願約束自己豈不美哉。另一方面是企業主對勞動合同管理不力,認爲勞動合同管理規範,辭退不方便出了問題還要按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因此不願意簽訂,也不願意認真履行。

(三)勞動合同期限短期化傾向嚴重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法定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合理的期限是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更會使企業勞動力佈局結構科學化。既能穩定勞動關係,又能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但近年來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種不容忽視的現象即: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從調查情況看,非公有制企業簽訂1年期的勞動合同比率已佔95%以上。國有及轉制企業也在想方設法或透過與職工協商,或利用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平等地位的心態縮短勞動合同期限。國有企業長期(包括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也從原來的80%降低爲60%。企業透過縮短勞動合同期限達到減員、甩包袱的目的,這使勞動合同期滿時間相對集中,從而加大社會失業量,加劇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壓力,不利社會穩定大局。如:漯河中機公司,郾城啤酒廠轉制後將全員勞動合同期限全部改爲1年期限,由於合同短期化,使企業的向心力、凝聚力逐步減弱,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長遠發展。且進一步加劇職工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弱者地位,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勞動法》及期配套法規和檔案對試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目前對試用期的適用出現許多不規範的現象。部分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在他們以試用期爲由,在試用期辭退和辭職者不發給勞動報酬,試用期內隨意辭退職工、所籤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試用期、隨意延長試用期、試用期不給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管是用人單位有意或是無意其行爲都是違法行爲。在相當一部分企業中招聘的人員試用期過後才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

(五)勞動合同簽訂缺乏協商程序。勞動合同簽訂的原則之一是協商一致。即: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條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必須由雙方共同討論、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但在實際中是企業擬定好勞動合同文字雙方蓋章、簽字了事;更甚者是用人單位制訂合同文字後,不與職工協商,職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簽字同意的。(因爲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緣故)。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不按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的由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一項法律責任,是勞動者應享受的一項權利。調查發現除國有企業執行較好外,在其它類型企業中存在着嚴重問題。部分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拒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埋下了爭議的隱患。

(七)困難企業勞動合同制度難以推行。隨着市場經濟的完善,有些企業經營形勢困難,有的企業停產、半停產,有的企業已達到頻臨破產的境地,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度已名存實亡,有的已長期不續簽,有的是暫時兩不找,等出現問題仍以存在勞動關係爲由要求處理,埋下了影響社會不和諧的因素。

四、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勞動合同意識。應繼續廣泛深入地開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法制觀念,樹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意識,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法違約行爲,爲勞動合同制的執行奠定紮實的思想基矗

(二)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律法規,規範勞動合同的實行。促進《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促進就業法》《社會救濟法》等重要法律的出臺,爲勞動合同制的推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規範和增強勞動合同的可操作性。

(三)強化勞動法律法規監督機制。針對有些企業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另立土政策、土規定的違法行爲,勞動監察和工會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職工申訴、舉報制度。對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和不依法鑑證的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對無效勞動合同和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要堅決予糾正。對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嚴重損害的案件,不僅從經濟上進行處罰,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責任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工會組織應更多地參與勞動檢查,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爲。

(四)建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預報制度。提前做好企業勞動合同期滿人員情況的摸底工作,及時掌握勞動合同期滿的高峯期及行業、企業和時間的分佈,引導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的續訂和終止工作。特別是加強對困難企業及中、小型企業的指導,防止企業將大批合同期限屆滿職工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推向社會。

(五)充分發揮工會在實施勞動合同制中的作用。落實全總《關於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對勞動合同的實行真正起到指導幫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