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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政慈善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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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黨的十七x報告中把慈善事業界定爲“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參與力量。這體現了黨中央對慈善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的充分肯定,也反映了我國廣大人民羣衆對慈善事業的期待和需求。在此背景下,爲進一步研究和發展好我國現代的慈善事業指名方向就顯得十分重要。4月12號到18號我們組対我市慈善事業現狀做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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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慈善事業現狀 問題 方式

調查目的:爲了更好的瞭解我市的慈善發展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政策

調查對象:外企、民企員工

調查時間:4月12 號-4月14號

調查方式:問卷調查

調查範圍:長沙市嶽麓區

(一) 慈善事業現狀

我國的慈善事業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取得了很大進步。改革開放以來,慈善事業的發展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同,慈善事業在救助領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簡要來說,在調查人羣中的現狀基本如下:

1、民衆整體富裕程度較低, 做慈善力不從心。

慈善捐贈實質上是社會資源的一種流動, 是資金、實物從捐贈者一方流向接受者一方。一般而言,人們願意捐贈的大都是自己富餘的那部分財富, 極少數人能犧牲滿足自身生活所須, 來救濟他人。因此, 公民個體慈善捐贈行爲, 直接受其經濟狀況的影響。

我們調查的羣體中其中有70%的人願意捐款的形式做慈善,60%的人願意做志願活動,對於捐物這種形式的慈善也有超過45%的人願意,而只有極少數的人願意以成立慈善組織的形式參與慈善事。調查數據也顯示在過去的三年裏,有超過90%的人捐過錢或物。而沒有捐贈的原因主要是經濟能力有限,佔60%.就捐款次數而言,在2008年捐款次數2-4次得人有60%,捐款一次的佔23%,沒捐款的和捐款次數5次及以上的人只佔到極小的以部分。就捐款數額而言,調查的結果顯示從2008年10月到現在其個人捐款總額幾乎都在1000元以下,其中捐款數額在1-100元佔了46%,101-1000的佔44%.有將近80%的人稱等他有了經濟基礎或其他條件成熟了,他有可能選擇去慈善機構就職。這些數據表明願意參與慈善的人很多,但不一定有能力做好慈善事業,公衆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2、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 公衆捐贈顧慮大。

經過20 多年的改革實踐,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從無到有, 取得了長足發展。但由於歷史較短, 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十分有限。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即便那些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項目,也不能從根本上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例如社會醫療保險,只能爲個人提供最基本醫療保障, 其中自負比例、起付標準、賠付限額、用藥限制以及操作程序, 沒有真正解決大多數人的看病難問題。高昂的醫療費用,不僅使部分低收入者放棄醫療, 即使有錢人或參保人都有可能一夜致貧。

近年來, 教育和住房費用的攀升,更是壓在百姓頭上的大山。與世界學費最昂貴的日本相比, 我國大學生每年實際支付超過萬元。與此同時,我國目前建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組成的住房保障體系還未能徹底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不斷上漲的房價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購房壓力。再加上醫療、教育、住房等支出比例的增大,使居民不得不減少其他的日常消費支出,而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完善, 加重了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預期的擔憂。這種擔憂,更大程度上得依靠自己來解決。爲了避免生計困境的突發, 人們即使手裏有錢也不敢消費,更不要說積極投入慈善捐贈了, 公衆的捐助積極性自然難以提高。

3、國家慈善捐贈政策制度不健全,公衆疑慮重重。

一方面, 我國雖然有很明確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但很多人對這些政策還不熟悉, 加上優惠額度低、手續繁瑣, 在捐贈時很難真正享受到。就我們對長沙市名企員工慈善參與情況的調查顯示其中有將近70%的人對捐款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減免政策吧清楚,更有28%的人稱其捐款後從未享受過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減免。爲了鼓勵公益救濟性捐贈,我國稅法中已有27 項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的個人捐贈,而且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很多人在捐贈時並不瞭解這些政策, 而且免稅手續有十幾道程序,讓很多人不勝其煩,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民衆的捐款熱情不利於民衆發揚善心。

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在慈善捐贈的監督管理上存在欠缺。例如《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但對於哪個部門負責管理與監督, 如何監督, 受贈人如何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等實施細則方面並沒有明確規定。

4、慈善組織機構勢單力薄, 缺乏公信力。

在我國,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的慈善組織, 都存在制約民衆參與捐贈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慈善組織數量少,不深入民衆。就我們對長沙市民企員工的調查數據顯示他們的捐款渠道太單一,大多都是在是學校和單位佔90%,透過公共場合募捐箱捐款的有50%.除了政府的捐贈管理部門外,我國還有不少慈善捐贈的組織單位和團體,但總體上數量不多,而且這些組織很少深入民間進行宣傳、組織捐贈活動, 和社會的資訊交流不足。就慈善事業志願服務這一塊竟有32%的人說他們根本不知道哪裏需要志願者。追根溯源,主要還是受到政策上的限制,無論是成立正式慈善組織的高門檻, 還是成立後的不鼓勵政策, 都使得許多慈善組織得不到發展壯大,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較弱。 本來慈善組織數量就不多,再不暢通公衆參與慈善的資訊渠道, 要形成整個社會的慈善氛圍也就更難了。因爲我們的調查顯示長沙現階段的慈善氛圍並不容樂觀。有20%的人直接指出長沙市慈善氛圍比較差,而另外的80%也大都持中立態度認爲慈善氛圍一般。形式之嚴峻由此可見。

另一方面, 慈善組織籌款機構、執行機構職能不清, 效率低下, 缺乏公信。因爲缺乏管理慈善組織的相應法律法規, 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 公示與監督機制的建立也較遲, 造成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混亂, 捐贈的善款善物的用途不公開不透明, 讓捐贈者不放心。一些打着獻愛心、捐善款旗號的組織大肆騙錢, 慈善組織的魚龍混雜讓人們都不知道把善款捐贈交到哪裏才能夠放心, 生怕善款得不到善用。沒有捐贈的理由中就有32%的人明確指出是因爲不信任捐贈接收單位。就影響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而言認爲慈善組織公信力不強,專業素質不高的人就佔40%,認爲政府重視不夠,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也佔了42%.其中主要體現是有將近70%的人指出慈善組織財務和項目運作不透明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