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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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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關於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的調研報告

**鄉毗鄰**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 233平方公里,總人口 40309 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 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資訊員153 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爲兼職調解員62人。自20xx年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 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認識,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爲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爲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爲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爲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爲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爲主任、分管領導爲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爲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爲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於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透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幹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幹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xx年至今,**鄉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爲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臺了《**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覈,對考覈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範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覈,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於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爲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 4位區政協委員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爲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爲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於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餘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援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二)強化工作措施,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後建立了聯繫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資訊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一是建立聯繫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7位工作人員分別聯繫兩個調委會,規定每名聯繫人員每月到所聯繫的調委會開展工作不得少於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爲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幹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幹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資訊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爲兼職糾紛資訊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資訊員及時處理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是建立了疑難糾紛討論制度。在處理疑難糾紛,信訪案件時都要召開專題研究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方案按步驟進行調解。同時,我鄉每年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都要開展集中排查與調處工作。透過我鄉的不懈努力,大多數糾紛被及時地化解在了萌芽狀態,從而確保了全鄉社會的穩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透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透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幹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小學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紮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諮詢,發放宣傳單、利用牆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羣衆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羣衆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緻的工作,爲將“調防結合,以防爲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複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羣衆的好評,爲此,20xx年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爲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20xx年被評爲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

一是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羣衆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後,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說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透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爲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透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幹部、基層調解人員和廣大人民羣衆瞭解案情,樂於調和的有利因素以及節省當事人時間、節約車旅費爲出發點,到糾紛地就地進行調解,調動了羣衆的積極性,配合調委會搞好調解工作。

五是運用“調解十一法”,提高了調解成功率。近年來,在具體調解中,經過不斷探索,系統地總結出九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熱打鐵、聯合調處、典型調解、情法交融、褒揚激勵、析錯、冷處理、單獨談話、喚起舊情、輿論監督等十一種調解法,在具體糾紛中,我鄉注重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糾紛的實際及當事人的特點,綜合運用“十一種調解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使全鄉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了95%以上,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總之,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政協的監督下,切實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強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機構、有制度、有措施、有經費。“四突破”是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有突破,從建立“庭式”調處室上有突破,從創新機制上有突破,從解決調解員工資上有突破。業務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強化”,真抓實管,強化領導;齊抓共管,強化調處;自防自管,強化培訓;羣防羣管,強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傳到位,抓協調服務到位,抓機制管理到位,抓調處責任到位,抓督察落實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暢通渠道、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爲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在新形勢下,我們清醒的認識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回顧近幾年的人民調解工作,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區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同樣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調解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法律知識、業務知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調解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單位領導沒有從根本上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還存在着流於形式的現象。

三是經費不足,難以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我鄉雖然已經將調解員工資列入財政預算,但從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大調解”格局的實際來看,辦公經費明顯不足,難於開展多方位的調解工作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今後的工作打算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市、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堅持以法治村和新農村建設爲契機,以司法所、創安辦、法律服務所、派出所、各調委會爲陣地,以壯大調解隊伍,強化業務培訓、健全完善制度、改善辦公條件、強化工作措施爲突破口,認真落實完成人民調解各項工作任務。以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爲手段來促進全鄉社會的穩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聯合互動。爲使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間、部門之間協商運作、工作互動,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等,透過制度規範運作,使部門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做到有機結合。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要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互相交流工作體會,總結經驗教訓,安排指導工作。建立聯繫制度,聯繫人要經常深入調委會,面對面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具體工作執行中,分別由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從而實現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有序開展。

(三)強化培訓、抓好隊伍,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就目前來看,許多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文書製作不夠規範,掌握法律法規和政策水平偏低,還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控制人民調解工作,調處工作業務技能不高,調解工作不能得心應手。所以,培養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調解工作程序和技能,並熱愛人民調解工作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項艱鉅而緊迫的任務,爲此,我鄉將開展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關、選配好人員

人民調解員工作相對艱苦,人員不穩定、待遇偏低、工作環境較差,這就給用人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鄉嚴把用人關,在選人問題上,必須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去把好關口,本着廣攬賢才的精神,從規範管理,服務社會的大局出發,把那些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調解程序技能,並且熱愛調解工作的人選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村、組的調解人員要由過去的資歷威望型向素質業務型轉變,條件允許的地方可選聘一些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檢察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也可選聘一些懂法律專業的老教師或畢業學生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兼職調解員,以此加強充實我們的調解員隊伍。

2、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素質

強化業務培訓工作對人民調解隊伍建設顯得尤爲重要,我鄉將加大力度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力求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方法多樣性,並且做到集中培訓與鼓勵自學相結合,辦班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文化知識培訓相結合,專業知識培訓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培訓之後要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技能考試考覈,合格者頒發證書持證上崗,以此來提高人民調解的素質。

3、嚴格自律、強化監督

人民調解組織是一個社會性、自律性、羣衆性的組織,擔負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這就決定了它不是一個鬆散的民間組織,應是一個組織嚴密、嚴格自律、奉獻社會,誠信爲民的羣衆性組織,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嚴格進行管理,強化監督:

一是嚴格管理。爲避免發展的盲目性、隨意性,我鄉將從政治上、業務上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幫助建章立制,解決實際困難,協調好各方面關係,防止出現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強業務管理外,還要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二是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我鄉將進一步建立和實行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爲了強化監督,我們在今年聘請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協委員作爲義務調解員,除參加調解工作外,還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監督,對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對不重視、沒有及時給羣衆滿意答覆的責任人,根據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處罰。

(四)政策扶持、保障經費,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良好的寬鬆氛圍,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並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就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進程、經費保障和人員落實等方面仍然比較滯後,所以,我鄉將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爲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關心人民調解員的疾苦,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與支援,積極協調解決他們工作中的困難,大力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工作突出的將及時給予獎勵和宣傳,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從而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系統工程,我們將按照省、市、區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使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的臺階,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爲推進**各民族的團結打下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