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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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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如何發揮農村信用社支援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銀監部門關注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擬從爲“三農”服務的要求來探討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問題。

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調研報告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歷程及其評價

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階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二是反覆和停滯階段(1959-1980)。農村信用社下放給社隊,成爲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籌資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農行代管階段(1980-1996)。信用社歸農行管理,兩套編制,兩本賬薄。農村基層信用社入股組建縣聯社,信用社與縣聯社爲兩級法人體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脫離農行,開始恢復合作金融性質。1996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正式脫離與農業銀行的行政隸屬關係,逐步改變爲“農民自願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爲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之後進行了一系列理順外部關係、明晰產權、強化內部管理的改革。

從1996年以來迄今爲止的改革實踐看,我國信用社有三種形式: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儘管農村信用社經過一系列改革,但無論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制銀行,還是信用合作社,離完善的產權制度仍有一定距離。縣聯社統一法人形式,沿襲了原有的信用社產權結構特徵,仍存在所有權缺位的問題,民主管理有名無實,成立縣聯社統一法人,使信用社離農民越來越遠,對信用社的參與程度越來越低。在信用社擴大規模和信貸業務高度專業化以後,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難以實現。在省聯社與縣聯社之間,在組織形式上,省聯社是行業自律組織,承擔着規範與管理縣聯社的職責,而實際上,縣聯社是省聯社的股東,作爲一級法人,它有合法經營的自主權,省聯社對縣聯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會出現縣聯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業銀行來說,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東所佔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東尤其是政府股份佔較大比例,可能造成內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爲信用社偏離其經營目標埋下了隱患。合作制銀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合作制中,自然人股東多,股本小,農民的無知和對合作社的不關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無法落實。而且,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使大股東也沒有對合作銀行的實際支配權,而成了行長說了算。

二、農村信用社改革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農信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與信用社的關係從行政干預到對其負責。

農村信用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於落實管理責任,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幫助農村信用社改善經營和發展業務;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後,直接承擔了信用社的盈虧責任,這樣,地方政府會加大打擊逃廢信用社債務行爲的力度。這樣,就能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營造地方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事實上,由於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和支援信用社的發展,各地紛紛出臺了支援本地信用社發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經營狀況開始得到改善。

2、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建立有利於支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在經濟發達地區,二三產業迅速發展,農業產值和農業就業的比重都日趨下降,農村信用社作爲一種合作金融組織,逐漸失去了服務對象。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及民營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滿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成爲農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3、成立縣聯社統一法人後,能更好地支援縣域經濟發展。

農村信用社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農村信用社加強了管理,節約了成本和費用,資金調節能力增強,業務範圍得到擴展。同時,由於稅收減少及一些優惠政策的實行(無息再貸款,呆壞賬分期進入成本覈銷,成立信用社風險補償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強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資金用來支援農村經濟發展;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授信額度增大,農業產業化經營所需的較大額度的資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滿足;由於統一法人後,縣聯社統一提取準備金,統一覈銷呆壞賬,過去的風險社支付壓力減小,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援。

(二)不利影響

1、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發展的需要使其偏離合作金融方向。

我國的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資金投入不足,資金回報率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總的方向就是要增加農村資金投入,建立爲農村經濟發展的完善的金融體系。信用社作爲農民的金融合作組織,農村金融服務的主力軍,承擔着爲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農業是弱質產業,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風險都很大,比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資金大量投入農業,必然造成資金回報率低、回收難。信用社改革後,成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信用社自身的發展無論從其本身吸收股本、擴大規模,還是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經營風險來看,都不願意把大量資金投入農業領域。所以,農村信用社有着烈的離農傾向。出現了中央要支農、地方要發展、監管部門要防範風險、農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資金非農化傾向。

目前,我國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農信社大多有着大量不良資產,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鑑於信用社經營資產不良狀態,沒有人願意入股。而且,落後地區的農民相當貧困,很少有貨幣財產,靠他們入股集資,是達不到開辦農信社的標準的。落後地區,有錢的人不需貸款,不願意入股信用合作社;無錢的人想貸款但沒有錢入股。這就決定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籌集只有走股金資本化的道路,只有這樣才能不斷補充資本金,維持信用社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出現了合作金融的性質與股金資本化之間的矛盾。在資金的運用上,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縣聯社與基層社的權力配置發生了變化,基層社的經營自主權變小了,原來,基層社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實貸款的對象、期限與額度,現在,受到縣聯社的制約,對要地急需資金的農戶和經濟組織難以及時給予支援。基層社的貸款授權一般在10萬元以下,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最多也不超過5萬元,對最大的一宗客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信用社資本總額的30%。那些最缺資金的農戶和企業得不到及時的資金支援。所以,信用社資金籌集與使用都有非農化傾向。

3、地方政府管理導致行政干預信用社發展。

省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預信用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縣、鄉政府。實際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權的情況下,信用社的人事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證其不對信用社進行干預是非常困難的,農村信用社很容易成爲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輪虧損及金融風險無法避免。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政府財政吃緊,債務纏身,所以,大有挖東牆補西牆之勢,儘管他們也知道信用社的虧損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單,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麼多,畢竟發展是第一要務,不投資哪來發展?哪來gdp增長?而且,在當地出現社會穩定問題時,就更管不了將來的虧損,將來的`問題只有留待將來慢慢去解決,他們必須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解決目前的問題。在經濟發達地區,財政狀況要好些,籌集資金也相對容易,這些問題還不明顯,但在落後地區、貧困地區就十分嚴重,因爲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資金外,地方政府沒有別的渠道來解決燃眉之急。

三、以服務“三農”爲導向,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

農村信用社作爲由廣大農民羣衆自願入股組成的金融組織,根在農村,在農民。解決好“三農”問題,既是農村信用社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又是黨和國家賦予農村信用社的重要社會職責。50多年來,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而今已成爲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繫農民最好的金融紐帶,成爲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援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必須把自身發展同做好支農工作、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居民非農化、農村勞動力轉移等新情況結合起來,依託政府組織,發揮自身優勢,找準支農着力點,創造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