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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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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以下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陝西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管理的實施細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陝西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工會困難職工檔案(以下簡稱檔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實、及時地掌握困難職工家庭的生活狀況,使困難職工檔案在對困難職工精準幫扶、解困脫困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對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審覈審批、實行因戶施策解困脫困、使用幫扶資金對困難職工家庭進行幫扶救助以及日常幫扶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困難職工家庭類別

1.低保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仍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

2.低保邊緣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50%以內(含),但由於患病、子女上學、殘疾、單親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戶:因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3倍以內(含)。

符合上述條件且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家庭。

4.臨時救助: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業遇到困難的困難職工;退休後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企業職工去世後的無業遺屬、遺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擬給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難職工。

符合上述前三項條件的幫扶救助可以使用各類救助資金,第四類情況的幫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其他資金無限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職工家庭,不建立檔案

(一)擁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貸、車貸等不符合困難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

(二)擁有商業店鋪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子女進入國家義務教育序列、免費教育序列、高收費私立學校、自費出國留學的;

(四)非受僱傭經常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

(五)賭博、吸毒人員;

(六)車禍負主要責任一方;

(七)因自殺、自殘或違法犯罪行爲而導致傷害的;

(八)因第三人行爲造成傷害的,已明確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九)故意隱瞞、僞造或篡改病史、病歷及其他欺騙行爲的;

(十)遭遇工傷且享受到相應工傷待遇的;

(十一)所在單位未設立或未參加工會組織的;

(十二)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等不應救助的困難人員。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工會,可藉助政府社會管理網格化系統和網絡員隊伍,開展困難職工家庭資訊採集工作,並透過政府部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資訊系統或政府公共管理資訊系統,對幫扶對象的房產、車輛和金融資產擁有狀況進行覈查和比對,以提高幫扶對象認定的精準性。

第五條 困難農民工家庭建檔,以農民工在務工地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急難問題導致生活困難作爲主要認定因素。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各級工會組織在對困難職工家庭建檔審覈審批、日常幫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照片、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七條 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各級工會檔案工作接受上級工會、本級工會及檔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檔案由下列五部分組成:

(一)困難職工原始檔案。

1.企事業單位關於困難職工建檔標準、條件和要求的規章制度或制式通知(永久儲存);

2.困難職工書面申請書(本人自然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家庭綜合收入情況、家庭住址、住房類型及面積、聯繫方法、困難程度、致困原因、技術特長、就業要求、幫扶需求等),申請書須本人簽字後生效;

3.職工工資單(工資領取憑證)或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家庭所有成員收入證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資收入材料(薪資收入材料需工作單位蓋章有效);無工作的家庭成員開具相關證明材料(如學籍證明、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

4.職工所在單位工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覈困難申請書,確定困難職工名單(會議紀要要求所有參會人員簽字後永久留存);

5.向全體職工公示困難職工名單(公示單永久儲存);

6.單位工會指定專人根據職工提供材料填寫困難職工原始資訊表(見附件1,須永久儲存)。

困難職工提供致困情況和困難支出相關材料清單:

1)申報人家庭所有成員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不在同一戶口的直系家庭成員(配偶和子女)關係證明材料;

2)困難情況和困難支出材料清單(根據困難類別分別提供對應證明及支出憑證,如子女上學致困的須提供子女入學證明及學費、雜費等支出憑證;如大病致困的須提供半年內具有專業資質的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及半年內自費部分醫藥原始單據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二)困難職工電子檔案

困難職工電子檔案是以原始檔案爲基礎在《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中填報的材料,對困難職工情況發生變化的,建檔單位要及時與上級工會溝通,原始檔案與電子檔案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三)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檔案

1.有關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用於幫扶救助的工會經費以及其它資金的政策、規定、制度;

2.分配方案、有關會議紀要;

3.會計憑證;

4.銀行單據;

5.中央、省級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實名制彙總表;

6.預決算報表、報告,績效報告;

7.其他相關材料。

(四)因戶施策解困脫困檔案

1.解困脫困專項檔案(見附件2);

2.困難職工解困脫困聯繫卡(見附件3);

3.其他相關材料。

(五)日常幫扶工作檔案

1.幫扶工作政策、規定、制度;

2.幫扶工作會議記錄、紀要;

3.幫扶工作有關請示、報告及上級機關的批覆、覆函;

4.幫扶工作有關報表和數據統計資料;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工會援助中心或職工所在單位(社區)工會透過定期入戶調查摸底或職工個人申報,按規定標準和要求建立困難職工檔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困難職工,其原始檔案由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其他有工會會籍的困難人員,其原始檔案由會籍所在社區或原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會籍所在社區尚未建立工會或已與原用人單位脫離勞動人事關係的由上一級工會負責建立。

對於保留會籍的'退休職工,在已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地區,原則上不再納入建檔範圍;在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地區,如遭遇重大急難問題的,原始檔案由會籍所在社區或原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在檔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後仍需幫扶救助的應及時與退休職工管理部門聯繫移送。

對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符合建檔條件的,原始檔案由原會籍所在社區或原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已重新就業的,由所在單位工會重新申報和認定;領取失業金期滿後仍然失業的,由所在社區工會負責申報城市低保。

第十條 堅持一戶一檔案,避免重複建檔、重複統計。

第十一條 按照困難職工申請、建檔工會覈實、審批對象公示、上級工會複覈的程序,建立困難職工原始檔案。縣級以下建檔工會要建立的困難職工原始檔案副本需報縣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備案。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建立的困難職工原始檔案由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進行管理,不再由上級工會備案。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對下級工會建立的原始檔案進行嚴格複覈,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應及時退回原建檔單位。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建檔、動態管理,做到隨時發現隨時錄入,隨時變化隨時調整,隨時脫困隨時撤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集中調整,建檔後連續兩年未進行過幫扶的檔案應撤檔,建檔後連續三年仍然需要幫扶的檔案應重點研究並積極推動納入政府制度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 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消的,由原用人單位工會應及時將檔案移交到上一級工會、職工去向的新用人單位工會或社區工會。

檔案在社區或上一級工會的困難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社區工會或上一級工會應及時將檔案移交到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應依據規定標準對其困難程度重新認定,符合標準的保留檔案,不再符合標準的應撤檔。

第十四條 檔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類管理。困難職工原始檔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10年。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歸檔要求,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歸檔整理。實行因戶施策解困脫困檔案和日常幫扶工作檔案應按文書檔案歸檔要求,獨立設定類別,於次年歸檔整理。音像(照片、錄音、錄像)等特殊載體類檔案應與紙質檔案材料同時歸檔,檔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儲存價值的電子文字、圖形、數據表格歸檔時,應同時生成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儲存。

第十五條 建立檔案的工會應配備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整理、保管、提交檔案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辦妥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爲檔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和經費。存放檔案的櫃架、房間,應採取必要的保管和防護措施,確保檔案安全。要規範使用《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使檔案管理實現標準化,併發揮其資訊共享、分類查詢、項目統計、數據分析和網上報送的作用。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檔案借閱、查詢、使用制度,做好檔案保密工作。檔案一般用於工會系統工作查閱,不予外借。建檔職工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查詢本人檔案資訊。外單位查詢檔案需經檔案保管單位批准,並辦理有關查閱手續。查詢者應嚴格遵守查檔規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佈檔案內容。

第十八條 對私自損毀、擅自塗改、僞造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丟失的人員要給以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上級工會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資金、追回違規所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