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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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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程序,保證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和綜合素質的提高,爲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出書面報告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學校按招生規定進行文化和健康復查。複查合格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環節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覆查發現患有疾病(不屬於不符合招生條件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附屬醫院診斷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附屬醫院簽署意見,由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學生離校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醫療費用自理,發現患有不符合招生條件疾病並經學校附屬醫院複覈確認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診斷證明和體檢表,向學校申請,並經附屬醫院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開學後兩週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註冊,憑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料。

1、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事先取得有關證明,向教務處請假,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一週不到校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2、凡休學、停學、保留入學資料、保留學籍的學生,未經批准復學者,不準註冊。

3、學生必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報到註冊時,先到校財務處按規定交清本學年的學雜費,憑繳費收據及本人學生證到教務處報到註冊,否則不能取得新學期學籍,所修課程無效。

第二章 選課與學分

第五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每個學生必須修完培養計劃規定課程,並取得規定的學分才能畢業。

第六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課程分爲必修課、限定選修課(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任選課)三大類。

1、必修課。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規定,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所設的課程列爲必修課程。它包括普通課、技術基礎課、專業主幹課程以及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軍訓、勞動教育課、社會實踐、教學實踐、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的畢業設計(論文)等教學環節,每個學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並取得規定學分。

2、限選課。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知識能力結構,專業課可按專業培養方向分若干組開設,學生可選其中一組。有些專業也可按學科知識領域將課程分組,學生可在每組課程內分別選讀。學生必需選滿教學計劃規定的限選課學分。

3、任選課。這類課程爲調整、改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發展特長和愛好,擴大知識視野和拓寬知識面的課程。凡學校開出的校級、院部級選修課,每個學生應根據個人興趣和基礎進行選讀,並取得規定學分。每個學生還必須選修若干門人文科學類課程。文科類學生應選修二門自然科學選修課。

第七條 學分

1、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單位。各門課程的學分是根據該課程在整個教學計劃中的地位確定的,可按課內外學時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減。

2、原則上,以上課16學時爲1學分,即:某課程的學期周學時數爲該課程的學分數。跨學期開設的課程,則分學業期計算學分。

學分數最小單位爲0.5學分。

特殊課程的學分計算

體育課不少於4個學分。

單獨設課的實驗、上機、習題課按26學時1學分計。

實習、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集中進行的每週計1學分,分散進行的每26學時計1學分。

軍訓、勞動教育課、社會實踐每位學生必須參加,考覈及格者計1學分。

學分績點制是評定學生學習質與量的重要指標,也可作爲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等提供參考依據。

學分績點、學分平均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按成績等級規定績點:

A(優秀):90——100分定爲4個績點;

B(良好):80——89分定爲3個績點

C(中等):70——79分定爲2個績點

D(及格):60——69定爲1個績點

E(不及格):不足60分,績點爲0;

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後及格的課程給予學分,其績點均爲零。

學分績點計算方法: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門課程的學分數×績點數

一學期內的學分績點=該學期所修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專業總學分績點=該專業所有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一學期平均績點=該學期全部績點之和/該學期所修學分之和

專業總學分平均績點=專業總學分績點/專業學分

總學分平均績點取至小數點後兩位

第九條 選課原則

1、學生選課必須以培養計劃爲依據,在導師或班主任指導下進行選課。

2、首先必須保證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的學習,再選讀限選課和任選課。有嚴格先修後繼關係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所選課程在上課時間不得發生衝突。

3、對分檔開設的必修課,學生應按相近專業“選高不選低”的原則進行選課。不得選修低於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課程。

4、同一課程(主要是指選修課)在同一學期內有多位教師開課時,學生可按照“選課辦法”和“課程表”及教師講課風格選擇課堂。

5、學習成績優良且學有潛力的學生,可跨年級、跨專業、跨系多選課程。

6、學生所選讀的校級任選課由教務處認定,院部級選修課由院部確定。凡經認定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聽課、交作業、做實驗、參加考覈等,成績合格者方取得學分;不參加聽課和考試者,以“曠課”、“曠考”論處。凡未經認定而參加考試的課程,不承認其考試成績和學分。

7、凡經批准選修的限選課和任選課程,如要退換、改選,須經學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准,在開課後兩週內辦理退選或改選手續,並由院部教務管理人員通知任課教師並報教務處備案。

8、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參加選課。

第十條 選課程序

1、每個學生必須修讀所在系開設的必修課。每學期倒數第三週爲選課(主要是限選課和任選課)時間,由教務處和各院部公佈校級和院部級選修課及開課計劃和課程表。

2、學生在指導教師或班主任指導下,按照選修課開課計劃和課程表,在學期開始前選定自己所修課程。

3、學生選課完畢,應按各班必修課課程表和選修課課程表按時聽課、考勤、完成作業、參加考覈;教務處或各院部發給任課教師學生成績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