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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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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確規定。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1、制定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須具備的法定檔案之一。我國《公司法》要求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於公司設立階段,成爲公司設立依據,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檔案。

2、內容的法定性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均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可能會導致章程的無效。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同時,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3、效力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是公司法賦予的。我國《公司法》第12條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4、修改權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遵照公司法的明確規定進行。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爲之。

5、公司章程須經登記

登記程序的設定是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的措施之一。分別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第30條、第84條第3款、第93條均規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請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檔案之一。同時,公司章程經修改變更內容之後,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特徵,反映了國家對於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的干預。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記載的特定事項,這也是公司章程強制和自治的界限所在。依照法學理論的一般原理,對於私法的權利體系來講,法律通常會以義務性和禁止性規範來設定強制性規範的範圍。除此之外應爲任意性規範,也是當事人自治的空間。

因此,公司法透過規定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事項,也就在公司章程的層面上劃定了公司自治的範圍和空間。同時,公司章程法定性的目的是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司法的立法目標。

拓展: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變更法律的非強制性規定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案情股權轉讓糾紛

原告張兆年和第三人劉鳳嶺均是被告熱電公司股東。《牡丹江熱電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規定“員工辭職或調離本公司,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按入股原值收回”。原告及第三人均在此章程上簽字確認。被告2003年組建時,第三人持有被告股份人民幣10萬元,被告於2005年5月將之前辭職、辭退的出資人按章程收回的股權再分配,其中第三人增加股權人民幣3萬元。此時,第三人持有出資額人民幣13萬元,佔被告總投資額1.529%的.股權。2008年2月28日,第三人委託被告員工王漢豔辦理解除其與被告的勞動合同及一切相關事宜。第三人於2008年2月29日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被告將第三人持有的上述股權按原值收回分配給其它股東,並將收購款人民幣13萬元以第三人的名義存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股權回購

2學說公司的那點事■法律視角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對於公司章程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法律諮詢案例之窗來進行辦理。

關於公司章程的性質問題,各國的立法和學說都不盡相同,主要分爲“自治法規說”和“契約說”。

1、自治法規說自治法說認爲,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該說認爲,公司章程雖具有契約或合同的作用, 但是二者是不能相互等同的, 公司章程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合同。公司章程自治法說注意了公司章程與契約的區別,強調在當事人自主意思的基礎上,國家對公司章程有一定的規範約束,但是自治法說也有缺陷。首先,法規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爲規範的總稱,而用以歸納章程的性質似有不妥。”;其次,章程的效力範圍是也不能約束廣大公衆,而用“法規”不能準確表明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因此公司章程自治法說也受到了一些學者的否定。

2、契約說契約說認爲,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設立和執行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檔案,是股東自由意志的體現。 “公司章程是公司與其成員之間的一種協議,也是公司成員與成員之間的一種協議。契約說體現了制定章程過程中,股東的自由意志,體現了公司法的司法甦醒,但仍有缺陷無法自圓。

可以看出,學界對公司章程性質的認識有較大分歧,從理論上來講,筆者傾向於自治法說,但在國家長期控制經濟,市場剛剛開放數十年的中國來說,強調章程的自治性有着重要的意義,這一點必須要着重強調。而且,無論其性質如何,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是股東和發起人就公司的重要事務所做的規範性和長期性安排。章程作爲公司的自治規範,應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無論是將公司章程理解爲公司社團的自治法規, 還是股東與發起人就公司重要事務所做的規範性和長期性協議安排, 公司章程都體現出當事人之間較強的合意性, 其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當無疑義。

3評析公司那點事■專業視角筆者結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來探討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更改法律的非強制性規定。

從本條的立法本意來看,《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相對自由的自治權,即公司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對於本公司的事務透過章程加以規定,因此筆者認爲公司章程可以更改法律的非強制性規定,理由如下:

就本案的股權轉讓糾紛來說,牡丹江熱電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對股權的轉讓作了明文規定,之所以該公司能夠作出這樣的規定就是源於公司的意思自治。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均屬於公司內部事務問題,公司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規定,更強調的是公司的自治性。因此公司可以根據自治權,來對一些法律非強制性的規定加以更改,以便更好地管理公司,確保公司能夠高效運轉。

實踐中,大多數公司對於一些法律非強制性的規定都透過章程來加以更改,以使公司的決策更加富有效力,公司的運作更加靈活自由,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僵化的處理紛爭(股權轉讓糾紛),防止出現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