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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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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於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公司章程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爲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爲重要。因爲,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係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係和經營行爲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檔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於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願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爲公司的綱領性檔案,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於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執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徵

公司章程作爲公司的基本法律檔案,其最明顯的特徵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範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執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後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爲。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爲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誌,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爲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誌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爲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後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後,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後,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爲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爲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於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爲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透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爲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透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爲"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爲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衝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衝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爲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着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爲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於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係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於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於非善意的第三人,對於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爲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於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於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透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於公衆瞭解公司,爲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於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