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② 住所、經營地點(註冊地址,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
③ 登記註冊類型。
④ 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
⑤ 生產經營範圍。
⑥ 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註冊資本金帳戶的開戶銀行和賬號。
⑦ 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⑧ 企業隸屬關係、生產經營權屬。
⑨ 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聯繫電話。
⑩ 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文號。
其他有關事項,如企業投資方的名稱、地址以及企業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其他需變更的事項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政府管理部門已變更營業執照的其他內容。
(2)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納稅人,由於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稅務登記,並且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變更表》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並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①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複印件。
② 稅務登記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③ 稅務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納稅人,由於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但變更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變更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申報手續,並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① 納稅人提交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② 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③ 稅務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