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點
行政服務中心
申請條件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提交資料清單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局《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
(4)變更後代碼原件及複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覆、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複印件;
(8)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9)變更經濟性質、股權、註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涉及註冊資金變動的需提供)。變更後投資方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
(10)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簡化填單);變更後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①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②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出租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辦理時限
視窗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注意事項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爲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3)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爲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徵管分局繳清稅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內資企業變更爲外資企業(反之亦然),也按以上要求辦理。
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徵管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