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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資法律風險2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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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資有哪些法律風險?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問法律風險,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公司投融資法律風險20問

1問:風險投資存在的資訊不對稱的法律風險?

答: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爲妥當。

一是風險資本募集過程中風險投資家與風險投資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的法律風險,包括事前的資訊不對稱(即投資者無法在事前準確地知道風險投資家的真實能力)和事後的資訊不對稱(即風險投資家是否善盡職責投資人難以各悉)。此類風險又稱爲隱藏的行爲,將導致道德風險。

二是項目投資過程中風險投資家與企業企業家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導致的法律風險,既包括客觀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對稱資訊(即因所投資領域高度專業性而客觀存在的資訊不對稱),也包括主觀方面雙方都可能有意隱瞞資訊和提供虛假資訊導致的資訊不對稱。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相關投融資合同中明確權利義務,防範風險。在風險投資過程中有兩類合同,即風險投資家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融資合同和風險投資家與企業企業家之間的投融資合同,它們是風險投資各方主體用以避免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難題的重要工具。如投資者爲避免風險投資家的機會主義行爲,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勵條款和約束條款;在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的約定,等等。

其二,完善立法,確立風險投資機構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國外的風險投資機構多采取有限合夥的方式,出資僅佔百分之一的風險投資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項目收益,但同時要對風險投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尚無有限合夥這一法定形式,這就制約了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在未來的合夥法中予以明確。

2問:風險投資中風險企業知識產權合法性的法律風險?

答:風險企業在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有瑕疵(如該技術系創業人員原所在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因爲在很大程度上,風險資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該項技術。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祕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糾紛,不利於風險資本的引進。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審查創業人員或主要技術人員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

其二,審查覈心技術權利的法律歸屬,確認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其三,妥善解決創業人員與原單位的勞動糾紛與同業競爭禁止的矛盾。

3問: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祕密保護的法律風險?

答:風險投資機構與風險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風險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風險投資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檔案。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如以簡單的未來股權轉讓協議替代風險投資協議,以致未能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對於締約不能的,雙方可事先約定締約成本的承擔;如一方存在嚴重過錯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條關於締約責任的有關規定處理;

其二,對於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條有原則性的規定,雙方可於談判前具體約定相關的保密條款及違約責任;

其三,對於締約不當的,可由雙方就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正,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解決。

4問:風險投資中盡職調查不實及法律意見書失誤的法律風險?

答:這一風險是作爲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風險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風險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建立各方基本的誠信基礎與工作機制,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機構如實出具相關真實法律檔案,協助進行調查;

其二,嚴格按照科學的操作規程進行盡職調查,明確各方法律責任;

其三,法律意見書中如實陳述和理性分析相關法律風險,明確法律意見書出具的基礎及制定科學的免責條款。

5問: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答:風險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可能涉及兩方面的法律風險:一是關於風險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二是關於股東權益保護。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特別是加強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參與和監管權利;

其二,以合同形式完善股東權益保護機制。

6問:風險投資中風險資本流轉不能的風險?

答: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及風險企業創業的特徵,在我國現行公司法體制下,吸收風險資本的企業大多數情形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風險資本投入後換取的通常是單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權。這就是風險投資資金在投入後缺乏在證券資本市場上的可流動性(一般在資金投入後都會規定一個最低的資金滯留期,往往都約定三年內風險投資人股權不得轉讓)。

基本應對策略:

資金在企業裏相當時期的滯留,是風險投資區別於其他投資的重要特徵。但在未來的發展時期,我們可以借鑑像美國那樣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在內的多種資產證券化選擇。

7問:風險投資中IPO不能的法律風險?

答:風險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風險資本家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風險投資商作爲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風險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鉅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理論上說,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也可選擇進軍我國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風險企業IPO尚存在相當的難度,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加大中國風險投資企業在美國納斯達克、香港創業板等海外證券市場的上市;

其二,儘快建立和完善我國自己的創業板市場。

8問:風險投資中股權轉讓不能(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不能)的法律風險?

答:在我國的風險投資實踐中,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或管理層回購。風險企業原股東回購風險投資方的股權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風險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由風險企業管理層來受讓風險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爲“風險企業家回購”或“管理層回購”。

以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的方式退出,對風險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風險投資方投資後對風險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企業原股東或管理層方面獲得實現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風險。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原股東回購在操作程序與股權轉讓基本相同,通常依賴於風險資本投入時簽署的投資協議中的有關回購的`條款;

其二,原股東或管理層回購不可錯誤地表述爲“企業回購”,要防止企業爲回購主體引發的違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風險。

9問:風險投資中清算不能的法律風險?

答:對於失敗的風險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風險資本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風險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資本金。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包括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兩類。非破產清算是指因企業營業期滿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企業違法被責令關閉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產清算則是指企業因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的清算。

在破產清算中的法律風險在於,由於企業已資不抵債,風險投資方作爲股東投入的風險資本也就血本無歸;非破產清算的難點在於形成公司僵局後的順利解決,雖然新的《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條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由於缺乏操作性的具體司法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很難得以實施。

基本防範策略:

其一,在雙方投資協議中約定可供操作的具體清算條款;

其二,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經濟解決模式。

10問:私募股權存在的法律風險?

答:由於目前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缺乏系統的法律規範約束,私募基金的運作尤其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我國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爲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11問: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

答:1、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透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2、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12問:公司股權質押時法律風險?

答:《擔保法》規定,股權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登記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實際生活中,由於股東名冊爲公司保管,不具備公信力,所以法院和仲裁機構都以工商部門的登記爲準,所以,在進行股權質押時,作爲質權人的公司一定要督促質押人進行質押登記,從而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13問:公司上市面臨的法律風險?

答:(一)企業資訊披露風險

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範要求,必須在限定的時間、範圍、方式、媒體、渠道等要求,對必須申報的資訊進行申報和對公衆進行披露。主要涉及其企業財務、股權交易、人事變更、收購與併購、股東變更等企業重大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