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創業指導>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

學問君 人氣:7.98K

引導語:《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重新修訂施行。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

本次重新修訂的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與往年不同的是:

 1.徵繳標準調整,徵繳標準由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爲“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辦法第八條中明確規定了計算公式: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徵繳主體調整,徵繳主體由以往的“殘聯審覈、地稅代徵”明確改爲地稅局徵收,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形式繳納保障金。

辦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徵繳方式調整,保障金按年計算徵繳,每半年徵收一次,每年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其中,2016年作爲過渡期繼續全年一次性徵收,徵繳期爲8月1日-9月30日。

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保障金按年計算徵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徵繳期爲每年5月1日-5月15日,9月1日-9月15日;在自願的原則下,用人單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徵繳期爲8月1日至9月30日。

4.人員的調整,本辦法所指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特別提醒

1.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請於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到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

2.所有用人單位(含已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請於8月1日-9月30日直接採取自核自繳網上申報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如有以前年度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請於2016年7月10日之前到海淀區殘聯進行補繳,逾期請到稅務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