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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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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殘保金是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機關等繳納的資金,下面我們來看一下2016年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公告。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公告

2016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我市修訂下發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覈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審覈時間爲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爲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覈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新辦法還明確了一些保障金減免條件:

(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告》規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後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免徵3年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透過後,用人單位持相關批覆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依法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殘疾人事業和殘疾人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