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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產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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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大家清楚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房產稅計稅依據,歡迎大家參考!

2017房產稅計稅依據

  2017房產稅計稅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關於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案例解析】

甲公司2013年徵地建辦公樓,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讓金2000萬元,對土地進行一級開發,支付開發費用200萬元。建辦公樓6000平方米,支付建安工程費用2800萬元,2014年12月末建成並投入使用,請問2015年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自用房產按房產餘值計稅繳納,房產餘值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計算,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覈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爲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該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10年12月21日)。此前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按該通知執行。

(1)土地總成本=2000+200=2200萬元

(2)每㎡土地成本=22000 000÷10000=2200元

(3)會計覈算將土地成本計入“無形資產”覈算,建築物成本計入“固定資產——辦公樓”覈算。

容積率=6000÷10000=0.6,當容積率大於0.5時,

(4)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價=

“無形資產”科目的地價+“固定資產”科目的房價

=22 000 000+28 000 000=50 000 000

(5)每年應交房產稅=50 000 000×(1-30%)×1.2%

=420 000(元)

如果,甲公司把1500㎡房產出租,年租金1 300 000元,其餘4500㎡房產自用,出租部分按租金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自用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房產原價的地價納稅:

計入房產原價的地價=(實際使用面積/全部建築面積)×宗地面積×土地單價=(4500/6000)×10 000×2200

=16 500 000(元)

計入房產原價的房價=(4500/6000)×28 000 000

=21 000 000(元)

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價=16 500 000+21 000 000

=37 500 000(元)

自用房產應交房產稅=37 500 000×(1-30%)×1.2%

=315 000(元)

出租房產應交房產稅=1 300 000×12%=156 000(元)

應交房產稅合計=156 000+315 000=47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