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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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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麼什麼樣的章程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名稱爲: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爲: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以執照覈准爲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後,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透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並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已的意願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爲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佔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丁: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後,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爲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併、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並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大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範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範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透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並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透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覈認可後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透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檔案,均爲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透過,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後應註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

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______人,由__________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注: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由_______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此條應改爲: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爲: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合同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爲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爲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髮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爲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爲: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爲: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築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築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爲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註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並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爲公司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總額爲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爲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爲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註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決議透過後方爲有效。本決議爲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爲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爲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援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纔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纔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爲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爲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爲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採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後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爲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採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爲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進階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並由出席董事和委託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爲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爲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爲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並要求答覆。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透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製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於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後利潤的20%提取,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採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併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併、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併可採取吸收合併或創立合併的方式。公司合併時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合併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佈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後,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准,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後,清算組織應將剩餘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准後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並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透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透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範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透過,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創立大會透過後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覈准後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鑑)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