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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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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章程要如何寫呢?大家是否會寫呢?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鑑!

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爲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透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爲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援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30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籤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