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創業指導>

鋼材有限公司章程

學問君 人氣:1.49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鋼材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鋼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爲自然人/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注:公司股東爲自然人獨資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市和平鋼材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市東道主路325號;

郵政編碼:529500。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莫金,

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區建山一路16號,證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220__21655812194010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2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享有剩餘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二)其他職權: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透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須少於三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四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於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

二○○八年二